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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应包括精神损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0:01 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威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此,笔者建议,应当把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之 内。

  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6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
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样 的赔偿标准,显然不足以弥补“冤案苦主”们所遭受的屈辱和损害。事实上,除了存在“赔偿标准偏低”等弊端外,国家赔偿 法中“精神赔偿”的缺位更是广受诟病。我国的民事诉讼已确立了“精神赔偿”制度,而与民事侵权相比,国家侵权造成损害 的后果无疑更为严重,受害人精神上的折磨也比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要大得多。早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出台前,就有人提 出过精神赔偿的问题,但最终却仍没有将其纳入法律规定之中,主要原因一是有人认为,公民要求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满足;二 是精神方面的金钱性赔偿无法规定标准;三是担心国家财政支出困难。因此,国家赔偿法中唯一可以被看作对精神损害进行赔 偿的,就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之类的空泛规定。

  国家赔偿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制健全程度,反过来也会使国家的法制更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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