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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全额贴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0:26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日前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微利项目个体经营,贷款将享受全额贴息。

  持《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全额贴息

  《意见》指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失业登记证明,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

  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参加职业培训可享政府一次性补贴

  如果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还能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方式。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补贴部分的,可采取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以培训券等补贴方式进行帮扶。

  另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参加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还可由鉴定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将被没收

  对一些企业、个人通过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钻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空子的情况,《意见》特别强调,采用实名制免费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将被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意见》还明确,扶持政策自今年起开始执行,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进行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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