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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治艾滋病人可追刑责 解读《艾滋病防治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0:3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1月29日,国务院公布《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近日就条例的重要问题作了权威解读。

  权利篇医院不得拒治艾滋患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在医疗机构就医权利。条例明确指出,医疗机构
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感染艾滋病而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处罚措施:如有违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就医单位不得歧视

  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权利。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得随便公开病人信息

  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处罚举措: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后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者,将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者吊销其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的处理。

  免费提供咨询初筛检测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义务篇及时告知有性关系者

  条例同时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不得故意传播艾滋病

  就医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控篇防艾宣传不力将受处罚

  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如果对艾滋病防治宣传不力,即成为违反法规的行为。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无安全套将受罚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如果未能做到,条例中明确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防艾将纳入大中学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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