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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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1:23 人民政协报 | |||||||||
综合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新华社12日受权全文播发《艾滋病防治条例》。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这一规定使得政府部门如果对艾滋病防治宣传不力,即成为违反法规的行为。据卫生部提供的资料,中国艾滋病防治面临的第一主要困难是,部分基层领导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这一特点在市、县级尤为突出。 条例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艾滋病防治条例》共分七章六十四条,分别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