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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许擅自公开艾滋病感染者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1:32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记者朱玉)新华社12日受权播发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条例还规定了违反以上规定后的处罚举措: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后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
者,将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者吊销其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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