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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两贪官狱中成贵宾 吃喝15天日均消费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2:30 法制周报
沈阳两贪官狱中成贵宾吃喝15天日均消费千元

两贪官与前来会见的亲友大吃大喝了15天,仅就餐就花费1.6万余元,日均消费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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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日前报道,一些贪官被“收监”后仍气焰嚣张,公然表现出对刑罚的蔑视。已被判决并在监狱服刑的沈阳“10·18”大案中的两名重犯———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和副院长梁福全,当年刚被判刑尚被羁押在看守所时,其高消费令人咋舌:两人与前来会见的亲友大吃大喝了15天,仅就餐就花费1.6万余元,日均消费千余元。

  辽宁社科院研究腐败问题的专家侯小丰慨叹,包括贪官自身在内的社会上一些人随波
逐流,不以腐败为耻的心理,值得认真审视和充分关注。

  贪官狱中星级待遇怪象

  据报道,有“腐败战友之谊”的 贾永祥和梁福全两人被“收监”不久,即被安排在一个监室单独看押,行动自由,电话想打就打,亲朋好友想啥时来看就啥时来看,酒想喝就喝,看守所的帮教餐厅俨然成了他们自家的星级宾馆,没有的美味可让外边送来,不准进入监室的非法出版物、香烟、

打火机、剃须刀等物品可被随意带入。贾永祥还在监室中收集女人画片,将杂志上穿泳装的美女画片和
裸体女人
摄影作品单独裁剪下来,夹在本子中……

  湖南新田县原教育局局长文建茂曾在监狱里不断放言,要花重金请人帮忙,把举报者、查处者和审判者不惜代价全部摆平。最近进行的庭审中,文建茂更是巧舌如簧,把自己描绘成一个“劫富济贫”拿贿款扶贫办善事的“悲情局长”。法庭外,他指使其老婆组织20多名亲友大打出手,围殴前来采访的记者。

  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缓的大连黑贪官“老大”邹显卫在高墙内依然过着“星级生活”,监狱把他安排在远离普通牢房的单间里,房间里有

冰箱、彩电、电话等生活用品,两名犯人充当勤杂人员为其服务,随叫随到。很少参加劳动改造的邹显卫还担任劳改积极分子委员会主任,动不动就打骂其他犯人,简直就是监狱里呼风唤雨的“皇帝”。他还花钱买通监狱领导,两次获得减刑,最后终于获得保外就医。

  有“河北第一秘”之称的巨贪李真身在囹圄,他的一些老同事、老部下逢年过节也不忘来拜望这位老“首长”,自然好烟好酒奉送,同时向他请教“执政”经验。所以嗜名烟名酒的他依然“在职”享受幸福惬意生活。

  “三湘第一女巨贪”蒋艳萍羁押期间,仍有“高人”深入高墙,不仅送去高档时装和不菲现金,还指引她设法怀孕,终使蒋艳萍逃过一死。

  像这样的“精英”贪官,在笼中“一如既往”享受星级待遇的怪现状不在少数,值得深思和警惕。

  狱中贪官何以“优”哉乐哉

  对于官员退位或落马,民间有“人一走,茶就凉”之说。现在看来,对此要有全新的认识了。部分贪官落马之后,探视者仍然车水马龙,实在有悖常理,发人深思。

  泰戈尔有句名言:当人是兽时,他比兽还坏。亚里士多德也有过类似表达:“人在最完美的时候是动物的佼佼者,但当与法律和正义隔绝以后,他便是动物中最坏的东西。”先哲们的这些话,用在这些良知泯灭的贪官身上可谓恰如其分。

  在记忆中,监狱与皇宫有相似的概念。因为曝光太少,所以对它们总有种种神秘感。但我们脑海始终没有将它们混淆,因为我们始终明白监狱的本质——实施刑罚的工具。高墙限制某种自由,剥夺罪犯一些公民权力,使其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损失。从古至今,都是法制的应有之义。近年来,从国外到国内,都普遍提高了对服刑人员人身权益的重视程度,在“阳光狱政”的旗帜下,监狱的神秘大门逐渐打开,高墙内与外面世界的互动也相对多起来了。

  但是贪官在位时生活奢华,入狱后同样被奉为上宾,实在让人担心刑罚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作用。

  有犯罪问题研究专家指出,被“收监”贪官之所以生活幸福,除表明他们尚未“归位”的心理外,大多一时难适应身份的转换,改不了昔日当官时作威作福的“惯性”。因此,如何落实看押纪律,如何对贪官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就显得十分重要。

  监所无论作为“手术台”还是“调节器”,都首先应该是站在贪污腐败和违法犯罪的对立面上。可是,在“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厚黑潜规则驱动下,这个被称为矫正罪恶“手术台”和社会正义“调节器”的监所,早已不再是一块出淤泥而不染的净土,外界社会的歪风邪雨越过了高墙浸透了监所,这无疑对社会正义提出了挑战。

  腐败贪官到了监所依然能“如鱼得水”,最直接的原因,当然是与看守所放纵贪官有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违禁物品予以没收”,显然,被羁押人员的自由是受到很大限制的,而不能是“只把囚房当自家”的。

  贪官之所以被“收监”后仍能过“幸福生活”,除了看守所违法违规操作这样的浅表性的因素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其人虽在牢狱,但其积威犹在、其腐败的根还未被砍断,甚至仍根深叶茂。

  有的贪官“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其通过各种途径隐藏腐败所得,贪污受贿数额并没有被全部追缴,其家人还有足够的实力为其营造“幸福生活”。

  在一些地方,腐败已形成网络,有的贪官落马之后,出于家人安全等考虑,勇于为腐败网络或链条上的其他人扛住,这些人于是便“感恩图报”,常来看望、大吃大喝,除此之外,他们还会照顾好落马者的家人,并利用自己没有失落的权力将贪官提前“捞”出监狱。

  试想,贪官们在狱中可以学习与总结经验,可以交流与切磋,可以继续指挥“革命队伍”,在监狱周围的豪华酒店里与狱警、家属及各级领导开个联欢会,用一溜的特色车队把自己的身价作一显摆……

  如果哪天想重新“工作”,减刑不足之余,再加个“假释”也就是了,“不就是钱嘛?大爷我……”于是休息“充电”之后的贪官又回到了老大的位子。

  近年来,理论界有一种倾向,认为服刑人员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远离了主流社会,这种思想本无可厚非,然而在这种追求人性化的理论旗号下,有些举措和舆情却悄悄滑向了对犯罪分子的人道主义同情,似乎一切腐败行为和丑恶现象在人性这一层面上都是情有可原的。这是一种意识的堕落,人道主义意识的堕落。

  最近几年,南京监狱对犯人实行等级管理,凡达到一定等级的犯人,只要有合法的身份证、结婚证,经本人申请,获批准后,其家属可持结婚证及当地派出所证明住进监狱“特优会见室”,享受夫妻同居权,时间从晚7时至次日早晨7时。此消息一出,有人欢呼说,南京监狱这种人性化的设计是时代的进步,人权的进步。

  应该说,把监狱的物质条件安排好一点,为接受惩罚的罪犯营造一个人道的改造环境,是符合人道主义的,也是符合民意的。但监狱不能将自己刑罚的本质功能忘记,高墙电网代表的是威严,关在里面的特殊公民——犯人与社会普通公民相比,权利与义务具有不对等性。其权利受到局限,既是法律的要求,也符合广大群众的普遍愿望。接受刑罚惩罚的犯罪分子如果游离于惩罚之外,享受这种“幸福生活”,大大有悖民意。

  我们注意到,并非所有的犯人都有资格过上“幸福的生活”,南京监狱采取的是将犯人分等级,最高等级的已婚犯人,方有资格与其妻子享受这种自由,别的人没有资格享受。其奖励的色彩太浓,而奖励与平等是划不上等号的。

  监狱作为惩治犯罪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在腐败蛀虫的腐蚀下,显得如此弱不禁风,形同一处司法领域的“豆腐渣工程”,这正是监狱腐败“有钱的钱服刑,没钱的人服刑”的真实写照,愿这些贪官狱中的“幸福生活”能成为永远的镜鉴,更能成为遏制眼下司法腐败颓势之警钟!

  “环监狱产业链”悄然盛行

  透过贪官狱中的“幸福生活”,其折射出的一系列荒诞信息,令人触目而惊心。作为监狱的执法者,为何就敢擅自在国家的监狱中滥设“管辖特区”,并为这些重犯营造如此“皇帝”般奢华生活的“小环境”呢?甚至连他们各种奢望,监狱方面也无视法律规定,无微不至地予以满足和照顾!这些在一切常人看来“绝无可能”的奢华梦想,悉数变成现实。重案在身的贪官依然要风得风,呼雨得雨,着实令人感叹再三!

  目前,专家侯小丰认真调研后指出:环绕监狱已生成一条“成熟”的“环监狱产业链”,除了“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以监所为支点的腐败系“当局”起了主导作用。

  “环监狱产业链”一显一隐两条线,显线涵盖:衣、食、住、行、乐等硬需求,隐线涵盖:心理、权欲、名誉等软诉求。

  一次,贾永祥、梁福全想吃大闸蟹,一个电话几分钟外边就送来了850元的螃蟹。至于锦衣玉食,自然有老部下等人“孝敬”,至于请专门的心理、保健医生,更是与在高墙外时无二。更甚者,有的贪官笼中攻读MBA,配备教授级院长亲自一对一上课,有的人在大牢中重新入党、提干。以权力寻租、利益为指向的这条“产业链”似乎成熟、完美到了极致,原本仅是“五脏俱全”的“监狱小社会”,何以一下子发展成了泱泱可观的“产业链”了,不能不令人极度深寒,极度悲哀。

  还是专家的声音振聋发聩:不挥利剑斩断这条“环监狱产业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可能“狱”将不“狱”。

  人们常说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可真正的最后屏障实际是设在监所里。设立监所的目的,一方面固然是实施刑罚的方式,是要对已有的犯罪进行惩罚;另一方面更是威慑社会的力量,是对潜在犯罪的震慑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监所腐败却让“同罪不同罚”、“同罚不同监”成为可能,不仅极大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也颠倒了社会正义。对部分人来说,当监所变成了度假村,实际上他们的罪恶已经失去了惩罚的方式和途径,他们以及受他们影响的更多人,为了个人贪欲而“以身试法”将丧失最后一道屏障的终端制约。

  在追求人性化的幌子下,舆情悄悄滑向了对犯罪分子的毫无原则的姑息,似乎一切腐败行为和丑恶现象在“人性”这一层面上都是情有可原的。贪官狱中“幸福生活”既是人道主义的堕落,也让我们依稀闻到特权思想的余臭。

  本报记者 张培功/文

  【链 接】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有关收监管理条款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链 接】二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部分条款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第十三条 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八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四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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