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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警车出租出售之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5:07 法制早报

  一辆标有“公路巡警”字样的清障车,高速公路逆行致三死一伤,法院判决时车主却变成了个体业主

  □图/文本报记者马竞发自河北威县

  热闹的狗年春节过去了,可是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的四户人家却始终笼罩在一片阴云
下。四年前的一场交通事故将4 个家庭推进了痛苦的深渊,而他们想不明白的是,当年的肇事车明明是辆警车,法院判决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车主却成了个 体业主隋润泽,因为其偿还能力有限,至今这四户受害人家属尚有十几万的赔款没有执行到位。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多方证据表明,肇事车原是河北威县交警队的警用车辆,后出租给个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威县 交警队又以该车已出售给隋润泽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警车”发生交通事故,带出一个个令人不解的谜团,真相到底是 什么?

  三死一伤:“公路巡警”

  清障车严重违章酿惨剧

  2002年2月16日晚10时50分,一辆北京牌照的捷达小客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在石安高速公路上,突然,一 辆车号为冀E19986、标有“公路巡警”字样的清障车迎面撞了上来——由于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严重违章,逆向行驶, 造成捷达车上的司机和乘客三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河北省柏乡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张其振有期徒刑5 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等人共计30余万元;肇事车辆的原车主——威县交警队不承担责任,而个体业主、邢台 永发轿车维修中心停车场场长隋润泽对上述赔款承担垫付责任,理由是威县交警队已将该车卖给了隋润泽。

  卖车凭证:

  一张盖有公章的交款白条

  对此判决,原告方表示不能理解。2006年1月16日,捷达车上唯一的幸存者关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说:

  当时的肇事车明明是有警灯并标有“公路巡警”字样的警车。2002年6月7日我们的两个律师在看守所问肇事司 机张其振,出事那天晚上给谁干活?张说是给交警干活,并在笔录上签了字。而2003年4月10日柏乡法院第二次开庭时 我们问张,2月16日晚上你为哪的交警干活?张却拒绝回答。柏乡县法院的判决很荒唐,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首先,警车不 允许买卖。退一步讲,既然是威县交警队将该车卖给了隋润泽,那隋应该有购买汽车的正式发票,可是他拿不出来。

  更令人不解的是,案发后,他们在邢台车辆管理处查询那辆牌号为“冀E19986”的公路巡警车的相关材料,但 是发现根本就没有该车的档案,该车没有行车证,也没有过户手续。作为原告方的北京受害人及其家属认为,肇事车的买卖双 方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交警队对其所受的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隋润泽现在的律师许彦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法院的卷宗中,威县交警队的卖车凭证只有一张写有“收到隋润泽 所交东风牌清障车购车款5万元”的白条收据,收据上盖有威县交警队的公章。那张白条是威县交警队的董会计写的。对此董 会计予以确认,但他对记者说,记不清打收款白条的具体时间了,但肯定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交警队就将车卖给了隋润泽。

  《柏乡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3)柏刑初字第26号》载有威县交警队在法庭上的辩解:“我队卖 给隋润泽的车辆并没有进行车辆登记和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因此,根本不存在过户登记之说,我队根本不违反该办法的任 何规定。退一步说即使违反了《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章,充其量是由工商部门的处罚,但是,与交通肇事后的 赔偿问题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这起交通事故给被害人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这与被告威县交通警察大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也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买卖车辆未过户是一种违反行政法规行为,这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故 被告威县交警队对此交通事故给被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无论是威县交警队还是柏乡县法院,都认为该警车当初没有按规定登记和办理正规手续。虽然后来出售时没有办 理车的过户手续,但事实上车辆已经卖出,所以出了交通事故与原车主无关。

  公安部的《警车管理规定》中有如下内容:“第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 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记者电话采访威县交警队的李政委时获悉,威县交警队这辆东风牌清障车于1992年购买,难道这辆使用多年的警 用车辆真的一直没有办理正规手续?

  警车出租:月租费4000元

  那么这辆东风牌警用清障车在出售给个体业主隋润泽前是如何使用的呢?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该警车竟然是出租给了 个体老板、邢台永发轿车维修中心经理王廷文。

  2006年1月6日,记者在邢台永发轿车维修中心看到了这份合同,原文如下:

  租赁合同

  甲方:威县交警队

  乙方:邢台永发轿车维修中心

  乙方租用甲方东风清障车一台,月租费4000元,每月30日付清本月租金4000元,租期一年,自2000年 2月1日起至2001年1月31日,一切费用有乙方自负,甲方用时,来电话就到。

  ……

  甲方负责人:刘林杰

  乙方负责人:王廷文

  2000年1月28日

  刘林杰当时是威县交警队的队长,王廷文是邢台永发轿车维修中心的经理。隋润泽是王王廷文公司下边的一个停车场 负责人。

  据隋润泽介绍,在一年合同期满后,虽然没有续签合同,但是他们依然按照原合同的租赁办法即每月交4000元继 续租用该清障车。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隋润泽和王廷文都证明,他们从2000年开始租用这辆东风牌清障车时,车上就带有“公路巡 警”四个字和“冀E19986”号车牌,且警灯、警报齐全,一直到案发时他们都没有做什么改动。在交通肇事案发生后、 法院第二次开庭前,原威县交警队队长刘林杰曾找隋润泽出具过一份“证明”。

  2006年1月16日,隋润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5年10月中旬,在邢台广福来大酒店,威县交警队 的刘(林杰)队长和董会计来找我说写个证明,我问什么证明,他们说证明是你自己安装的警灯警报,还有车身上的“公路巡 警”几个字也是自己喷的,与威县交警队无关——实际上从2000年这辆车租给我们时车牌、警灯等装置就全有——我说我 不会写,董会计说由他起草,最后我按董会计写的抄了一遍。记者问隋润泽为什么当时要写这个“证明”?隋回答:“当时刘 队长说这个与我没有关系,就是为了走个过场,当个证明用,今后真有什么麻烦他们会处理的。我当时考虑到他们交警队在我 们这里定点修车,业务上来往密切,不愿得罪他,我也不知道后果会这么严重。2005年11月8日,因为在支付了20万 元赔款后,我没能力再支付余下的14万元,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拘留了。

  隋润泽向记者强调:“在柏乡拘留所,威县交警队的李政委和董会计曾给我买了被褥、一箱方便面和火腿等物品,临 走时放下300元钱,并安慰我说没事,他们出去想办法拿钱,结果后来没了音讯。5天后还是王廷文用两辆车做抵押将我保 了出来。”

  对上述情节,记者采访了威县交警队的董会计,他承认警车出租的事实,也承认去年10月隋确实是补过一份证明, 但那是隋自愿写的,与他没有关系。至于当初买卖双方交接清障车时,车具体是什么样子,他不清楚。

  据了解,公安部于1995年颁发的《警车管理规定》中第十八条规定:“警车及其牌证严禁冒领、转借、挪用。警 车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

  威县交警队违反公安部的规定,公然将警车出租给个体业主,甚至后来干脆变卖了警车(依照法院判决的说法),令 人不解的是,威县交警队的这种严重违规行为非但没有受到任何追究,反而成了案发后逃避责任的借口。

  法院:

  威县交警队不承担责任

  虽然案发后威县交警队称肇事车已卖给隋润泽,但事实上这种“买卖关系”除了一纸白条外没有任何正规手续。即便 是该车确实已经卖出,而已经卖给个人的车又怎么会带有“公路巡警”字样,警灯、警报齐全,并且堂而皇之地上了高速公路 ?虽然有许多可疑之处,但柏乡县法院最终认定该车已经更换了车主,威县交警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3年8月15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定。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 03)邢刑终字第146号》中有如下内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车主威县交警大队将车卖于隋润泽未办理过户手续应否承担责任。对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引 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90)公交管第167号给陕西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的《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 批复》,要求原车主威县交警队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威县交警大队以原车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具备过户登记的 实质要件,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 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户,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据此不应 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得出卖方 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均 将“名义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排除在外。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是风险转移的标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已与上述两司法解释 相抵触,故不能再适用。况且原威县交通大队对此车未办理挂牌手续,隋润泽购买车后,应按

新车到交警部门办理挂牌手续。 该车不存在过户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威县交警大队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威县交警队:从前的事情不清楚

  1月18日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威县交警队的李政委,他说他从前一直在基层,2002年才来的大队,大队从前 的事情他不太清楚。他说那个东风牌清障车好像是大队1992年买的,至于后来怎么出租、怎么卖给个人的他就说不太清楚 了。记者问及在交警队的账面上有无这笔卖车款时,答复是:“我不管财务,这事我也没有经手,具体怎么回事只有刘林杰最 清楚。”记者又问怎么才能找到刘林杰,答曰:“他已经退二线,不来班上了,我们也找不着他。”

  如今,本案的关键证据——东风牌清障车静静地趴在“永发”停车场的角落里。经过几年的风雨侵蚀,车身已经残破 不堪,但“公路巡警”几个字依然清晰可辩,而车牌、警灯却早没了踪影。隋润泽说,那块“冀E19986”车牌在柏乡法 院开庭前就被刘队长拿走了。

  隋润泽:真正的车主是威县交警队!

  隋润泽是邢台永发轿车维修中心停车场个体业主,今年36岁。近日,他主动向记者透露了一个令人意外的信息:他 并非肇事车辆的真正车主,真正的车主是威县交警队!

  “肇事车辆原本是威县交警队的清障车,后来出租给了我们“永发”,但并没有买卖,车主一直都是威县交警队。到 2002年2月16日发生那场交通事故后,当时的威县交警队队长刘林杰找到我,让我替他们顶一下车主。我记得刘队长是 在永发轿车维修中心的办公室说的这事,当时在场的还有永发轿车维修中心的经理王廷文。当时刘队长说:‘就是顶一下,不 是什么大事,这事跟你也没关系,以后要是有什么事也是我们负责解决,你就放心吧’。当时考虑到他单位在我们这里定点修 车,业务上来往密切,不敢得罪他,而且轻信了他说的“顶车主就是走个程序,不会惹什么麻烦”的话,所以就同意了。”2 006年1月13日,隋润泽对记者说。

  那么为什么事隔这么久之后他才站出来说自己是“替罪羊”?

  “因为威县的交警队长换了,他当初的承诺根本没有兑现,现在我不仅面临着一大笔赔款,而且给家人的身心及声誉 带来损害——我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我的孩子惦记着我,不吃不喝,上学也没精神,我听说后心里很不是滋味,是我一时糊涂 害了自己和家人。而交警队却没人管我了。我的压力很大,思来想去,觉得自己必须站出来说实话,我不想再受这不白之冤。 ”

  王廷文也对记者证实:就在一个月前,原威县交警队长刘林杰还在电话里对他讲:“已经这样了,公家(交警队)要 是不出这笔钱,我个人就出了,实在不行你给对付10万,我个人出4万。”可是后来刘林杰却再也没露面,打家里电话没人 接,手机关机。

  隋润泽现在的律师许彦丰对记者说,因为后来谁也找不见刘林杰,刘答应给出一部分钱的承诺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许 律师实在没办法,于半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在刘家门口“死等”,终于见到了刘林杰。许律师问他:人家隋厂长替你顶了事,现 在遇到了麻烦,你怎么也不露面了?刘林杰说,我下台了,说话也不管用了,你们找新队长去吧,再说我又没钱,见了他说什 么?

  记者试图与刘林杰联系,核对相关内容,可是他的手机始终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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