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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拒诊艾滋病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5:36 深圳晚报

  中国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输血及组织器官等移植都须经艾滋病检测

  不得拒诊艾滋病人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该条例与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相衔接,规定: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使用。

  条例同时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制度。规定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司其责。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等。

  《条例》解读

  公共场所内须放安全套

  《条例》中规定,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成为必须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如果未能做到,条例中明确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不宣传防“艾”政府将受处罚

  《条例》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传防治艾滋病的职责,政府部门如果对艾滋病防治宣传不力,即成为违反法规的行为,将受处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防“艾”知识将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

  《条例》中规定,防“艾”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

  医院不得拒诊艾滋病感染者

  《条例》中,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如果因感染艾滋病而在医疗机构被推诿或拒绝治疗病人的其他疾病,或医疗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可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病人同意不可公开信息

  《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如违反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后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违反者,将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吊销其机构或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的处理。

  艾滋病患者不得故意传播艾滋病

  《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应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和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等义务。

  条例还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对吸毒人群实施药物维持治疗

  《条例》附则中特地对吸毒成瘾的药物维持治疗予以专门说明,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其中最重要的,是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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