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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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5:5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2月13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8号国务院令,公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条例还规定了,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此外,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条例还规定了,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