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儿为争遗产对簿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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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00:00 东南早报 | |||||||||
老母亲去世10多年后意外获得一笔征地补偿款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倪斌鹭)1994年去世的杜老太太去世10多年后获得一笔征地补偿款,但她的三个同胞儿子竟为了争得她的征地补偿款而对簿公堂。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特殊的征地补偿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杜老太太过继给别人的儿子杜某应付给其兄大叶、二叶每人各6881.4元。
杜老太太生前与丈夫叶老先生育有五个子女:大叶、二叶、三叶、四叶四个儿子以及女儿五叶。其中三叶在4岁时过继给其外婆并改名为“杜某”,与外婆一起生活,直至外婆去世。因叶老先生早亡,杜老太太带着四叶、五叶改嫁村民黄老先生,生育了大黄、小黄。后来因与黄老先生不合,又带着四叶、五叶离开黄家回叶家居住,但大叶、二叶未提供房子给母亲杜老太太及弟弟四叶、妹妹五叶居住,于是杜老太太带着四叶、五叶投靠过继出去的儿子杜某,杜某无偿提供房屋给杜老太太居住,并且杜老太太生前的户口与杜某落户在一起,与杜某一家一起作为家庭承包户承包了土地。 1994年杜老太太去世(黄老先生先于杜老太太去世),杜某在杜老太太去世后的承包地上种植了龙眼,1998年村小组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对土地进行延包时,未收回杜老太太生前承包的土地。杜老太太的承包地被征用后,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劳力安置费和青苗补偿款,分得的土地补偿款为6537.08元,劳力安置费是13124.16元均由杜某签字领取。 大叶和二叶获悉杜某领取土地补偿款后,向法院诉称,杜某自幼被他人收养,早已与他们家等断绝亲属关系,杜老太太承包的土地,均由他们二人代为耕种,收益归母亲杜老太太,杜某多年来未承担赡养义务。1994年末,杜老太太去世后,杜某利用与杜老太太住同村的便利擅自占用这些土地进行耕种,土地被征用后的征地补偿款30064元也均由杜某领取。他们认为杜老太太名下承包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补偿款属于杜老太太的遗产,应由他们继承,杜某无权继承,要求杜某返还征地补偿款30064元。 杜某辩称,他领到的涉案补偿款中并没有杜老太太的份额,村委会分发土地补偿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其中杜老太太作为家庭户成员已于1994年死亡,但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依然存在,死亡的家庭成员的份额被该家庭户的其他成员承受,因为死者是不能实际承包经营土地的,因此该补偿款就没有杜老太太的份额。且大叶和二叶并未尽到赡养的义务,杜老太太一直是由杜某在赡养,即使杜老太太有遗产,大叶和二叶也无权继承。 杜老太太的另外四个子女四叶、五叶、大黄、小黄则表示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 集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杜某4岁时已经被人收养,与收养人生活十几年,收养关系成立,与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因此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但杜某在杜老太太生前无偿提供房子给其居住,还耕种其承包地,扶养过杜老太太,可分得适当遗产。同时,征地补偿款属于杜老太太的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可以作为杜老太太遗产的是土地补偿款和劳力安置,合计19661.24元。杜老太太生前未立遗嘱,第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四叶、五叶、大黄、小黄表示放弃继承,所以杜老太太的遗产应由大叶、二叶继承。据此,法院判决,杜老太太的遗产由大叶、二叶各分得35%,杜某分得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