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大连市90万流动人口10万出租房屋明起摸底整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00:21 大连晚报

  我市90万流动人口10万出租房屋

  明起摸底整顿

  时间:从明天起至4月底。按照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新的处罚办法,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雇用无暂住证人员将被罚款

  ■本报记者王树霖

  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了解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市公安局将从明天起至4月底对我市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进行清理整顿。

  90万流动人口、10万出租房

  摸清情况对清除安全隐患有利

  据介绍,目前正值流动人口进城务工的高峰时段,“每年在我市的流动人口至少在90万人左右,出租房屋至少也在10万户以上”,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不摸清这些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真实情况,在侦破一些相关案件的过程中,会给公安部门带来很大的麻烦。”而据统计,每年发生在我市的各种刑事案件中,流动人口作案和发生在出租房屋内的案件,都占据一定的比例。“同时,由于房屋是租来的,很多人安全防范的责任心不强,如果不加强宣传教育,很容易出现火灾等情况,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次整顿的同时,我们公安机关也要加强相关的宣传和教育。”这位负责人说。

  高层楼宇、娱乐场所等

  是本次清查整顿的重点

  据介绍,这次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是为澄清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底数、来源、流动原因、居住处所、分布情况、现实表现,是否办理有关证件等情况。调查的重点部位是: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娱乐场所、个体餐饮、中小旅馆、废旧物品收购点、职业介绍所、公共复杂场所以及封闭小区、高层楼宇、公路沿线的出租房屋、路边店等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场所。清理整顿中,各级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以社区(村)委员会为单位,采取“以房管人”和“以人管房”的方法,逐户上门,逐人逐项登记,全面摸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底数。

  雇用无暂住证人员

  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我市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一证制”的管理方式,暂住证在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办理车辆牌照等多方面广泛使用。在这次清理整顿中,对违反规定的流动人口公安机关将依据《暂住证申领办法》予以处罚: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骗取、冒领、转让、买卖、伪造、编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租房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我市这次清理整顿行动中,对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的房主,公安机关将依据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

  解读暂住证和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本报记者王树霖

  在市公安局将开展对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进行清理整顿行动之时,就暂住证办理和房屋出租中的一些百姓关心的问题,本报记者咨询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相关负责人。

  流动人口如何办理暂住证?

  暂住人员须持身份证、2张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5元工本费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暂住证。

  什么情况需要办理暂住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5号(1995年6月2日)《暂住证申领办法》第三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例如外地驻连机构人员中未取得本市户口的等等。

  房屋出租如何办理手续?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据介绍,出租人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同时还应到房产部门进行备案。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治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1995年3月6日)《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承租人有哪些治安责任?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房屋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备案;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