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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2:41 京华时报

  新闻首例地域歧视案调解结案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近日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3月份,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在辖区内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这一明显带有地域歧视性质的横幅一挂出,当即招致不少市民的非议。

  (详见本报2月9日13版)

  直评深圳警方向河南人道歉的意义

  一个以“河南籍”为限定词的横幅,引来了一场诉讼,也引发全国公众的普遍关注。如果全方位地透视此案,案“理”的内涵似乎不仅限于双方在法庭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应从更广的视野着眼。

  其一,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横幅由公安部门悬挂,显现出地域歧视从坊间议论上升到政府行为,这是一种十分可怕的趋向。两位原告以民间维权的方式,以比较策略的方式化解了这场沸沸扬扬的民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政府间有意无意的歧视现象,意义深远。

  其二,此案的启发意义在于,在地域歧视等“泛侵权”问题上,需要更多被歧视群体成员付出争取平等、尊严的努力,更需要人们的理性参与。现实生活中,招生招聘、公共福利等地域歧视或其它歧视,比之深圳的“横幅歧视”更多、更滥,亟须民众维权意识的普遍觉醒,维权手段的丰富有效。不可否认,此案中两位原告的律师背景,是他们成为原告的重要原因。我们更希望那些没有资源背景的普通民众,能够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及自己代表的人群争取权益。

  其三,此案的反思意义在于,原告虽然在诉讼中找回了“理”,但是无形的歧视远未消失,被告、原告所代表的群体,都有反思的空间。政府行政、媒体报道等行为,应该以更多的科学与理性,尽量避免对“地域群体”做出歧视性描述;被歧视者也应该看到,地域歧视多数并非空穴来风,在依法维权的同时,自律意识的提升,自我形象的建设,也应更紧迫才是。

  摘编自《上海青年报》2月10日文/马龙生

  观点消除各类歧视任重道远

  在我看来,与其将歧视性横幅事件称之为“地域歧视案”,倒不如称之为城市对农民工的歧视更为妥帖。

  我们不能忽略这样的事实:河南人口将近1亿,其中8000万是农民。这些农民中,有10%到东部沿海各城市打工。因此,河南被认为是输出农民工最多的省份之一。由经济社会地位、文化、生理等特征为基础,在社会人群中制造出的各种差别行为,使得一直以来,农民工成为一个被歧视的群体。深圳歧视性横幅事件之所以以一种近乎无意识的形态发生,正在于这样一个普遍的社会心理基础。

  因此对于首例地域歧视案的关注,正在于我们谁都不希望包括悬挂歧视性横幅在内的各类社会歧视事件再度发生。但现在看来,仅此一场司法裁决远不足以达到这一目标。为解决歧视问题,美国1964年就通过《民权法案》,“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和地域的歧视”,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平权法规。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设有关于就业歧视的条文,但这些基本上都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真正消除各类歧视现象可能依然任重道远。

  摘编自《大河报》2月10日文/杨耕身

  纵论歧视是要付出代价的

  这则新闻荣登各大新闻网站的首要位置,体现出公共舆论的一致性。官司的胜负意义,关注此案者的共同心态,都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国人能否在遭遇种种不公待遇后,将被歧视的痛苦转化为维权的勇敢,关键在于政府能否以身作则,消除对民众的歧视心理和行为,赔偿歧视给民众带来的种种损害。

  歧视是要付出代价的———这大概是官司当事人双方的切身感受。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辖区内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前提下,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横幅,毫无疑问是一种歧视潜意识的表露。两位河南籍律师终于怒而抗争,在经历了将近一年的官司之后,龙岗区分局虽然没有直接败诉,却必须公开道歉,同时付出了形象受损的代价。

  如果把调解结果视为“河南人胜了”,又真有些勉为其难。事实上,在近一年的等待之后,我们看到胜诉的只是两位河南籍原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仅仅向这两人表示了侵害其名誉权的歉意,“河南人”整体的名誉并没有获得恢复或补偿。就是对两位河南籍律师来说,案件的胜诉也止于道歉而已,他们放弃了其他诉讼要求。

  歧视是要付出代价的———也许,获得这样的胜诉已属不易,我们可以宽慰自己,法治的一小步未来能带来公民权益进步的一大步。

  歧视是要付出代价的———那些没有被推上被告席的歧视制造者,也别在一旁捂着嘴偷笑。经济学大师加里·S·贝克尔早就在其名著《歧视经济学》中当头棒喝:歧视他人者,不过是个“为拒绝与某人或某个群体交易而承担额外费用的蠢蛋”。

  如果一家企业不愿雇用受歧视者,只能花更高价格去雇用来自主流集团的人;一旦某个群体被歧视形成倾向性看法,即使企业最后仍然不得不雇用受歧视群体的个别人,也必须付出更高的交易成本。同时,还得向主流集团的受雇者支付更高的工资,以使他们愿意与被歧视者一起工作。

  歧视是要付出代价的———今天,某个政府部门或企业可以歧视或排斥河南人,逼占全国进城务工人员1/10的河南劳务工回家;那么企业会招不到足够的工人,引发劳动力价格上涨。城市会因在建筑、环卫、餐饮等基础经济领域缺乏基本服务,而引起生活水准倒退。

  歧视人为制造一个群体与另一个群体的对立与矛盾。歧视风气的蔓延,终将形成“人人都是歧视者和被歧视者”的因果循环。

  所以,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的结果,就是对政府与公众认知契合的检验。民众已经饱受歧视之苦,政府也应充分意识到歧视、尤其是制度性歧视的严重危害。以此案为借鉴,对各种显性和隐性的歧视现象深究其因,铲除其滋生的土壤,才是河南人及所有国人守法生活之福,也是政府依法行政之幸。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2月10日文/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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