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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全面取消农业税后的 “种田热” 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3:57 大众网-农村大众

  2006年是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的第一年,也是山东省全面取消农业税的第一年,免征农业税减轻了农民的压力,土地一下子变得金贵起来,部分失地农民要求重新承包土地的热情骤然升温。据苍山县检察院民行和控申部门同志介绍,从去年年底起,他们已先后接待了11起要求重新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访案件,下一步此类上访案件可能会进一步增多。

  土地为何变得如此紧俏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意味着9亿中国农民从2006年起,将依法彻底告别“皇粮国税”。加上前几年国家已实行的粮食直补、农机贷款等惠农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农产品价格进一步上扬,种地的盈利空间明显增大,让农民掀起了新一轮“种田热”,土地一下子变得紧俏起来。以苍山县为例,2000年前后在部分乡镇,曾出现过部分农户嫌种地收入太少,把承包地交还给村委,村委不要,出租给别人白种还要每亩地搭上2袋化肥的怪事情。现在,过去不愿种地的,甚至撂荒的、租出去的,都纷纷想把地要回来,特别是一些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有权承包到土地但因种种原因失地的农民,要求重新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为迫切。

  免征农业税后,农村的土地带有一定福利色彩,农户不再会不要。即使真的种不了或不愿种,给亲属或出租给别人,都会带来一些收益。如苍山县车辋镇农民王头,因为夫妻俩开的饭店效益一直不错,孩子又相继考上大学,2001年初自己想把承包地退回村委,但村委不要,可今年春节后转手一包,四亩土地一年就可净赚1300元,他正为村委没有要自家的承包地感到庆幸。

  失地农民都能重新取得土地承包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那么,因种种原因已取得土地承包权后又丧失或应取得土地承包权而始终未取得的农户,现在重新要求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是不是能得到支持?在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能否重新取得土地承包权,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对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因离婚、出嫁、外出等种种原因,应取得而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现在重新要求承包土地的,且户口仍在本村的,发包方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得到法律保障,现在重新要求承包土地的仍不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的规定,新获得的承包土地可从集体经济组织5%村留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解决,还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2、第二轮承包时已取得承包土地,因承包地撂荒、欠缴税费问题,村民委员会作收回处理的,原承包户想重新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发包方应返还其土地承包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法院视情形不同,可作如下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第二轮承包时已取得承包土地,承包方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能力继续耕种承包地,又不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者承包方家庭和主要劳动力进入非农产业,并且获得比较稳定的非农收入等情况,要求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现在重新要求土地承包权的,发包方在承包期内可不再重新给予其土地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4、遇到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不要安置补助费、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三种特殊情形,又要求重新承包土地的,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调整。即: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需要把握的是:(1)只限上述三种特殊情形。(2)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进行调整。(3)调整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4)必须坚决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5)凡是承包合同已经约定不调整的,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地。

  如何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失地农民迫切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权,其反映的问题如果在村里得不到及时解决,他们往往会采取上访、到法院起诉等形式争取权利,这样将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让失地农民知道采取恰当的方式反映和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是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相关部门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由于土地这一财产的特殊属性,法律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规定了特殊的管辖方式。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52条也作出具体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出现土地承包权方面的分歧,农户可以先与村民委员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刘义军黄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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