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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实施细则: 粮商拖欠粮农售粮款最高罚2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4:26 大众网-农村大众

  新华社重庆2月13日电粮食收购者拖欠粮农的售粮款,粮食管理部门可予以最高达20万元的罚款。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购销市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重庆市政府日前颁布实施了《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暂行)》和《重庆市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规定,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将由粮食管理部门责令其
改正,并予以警告;对于欠付粮农售粮款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欠款情节严重的,粮食管理部门将依法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另外,对于拒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并造成粮食生产者利益受到损害的粮食收购者,粮食管理部门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实施细则还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粮食经销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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