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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4:30 海峡网-厦门晚报

  聚焦两会 关注民生

  我市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办理人大督办案件

  去年,人大代表举起司法监督的“尚方宝剑”,而人民法院从善如流。最近,两名不该流入社会的被告人陈世杰、陈乾永被逮回了监狱。

  个案回放

  打断他人一条腿 5农民被处缓刑

  陈世杰、陈乾永与还在逃亡的陈建德、陈要窗、陈晓夏都是我市的青年农民。1999年6月15日半夜,陈世杰率领这四人去他家虾池守夜,每人拿了根镀锌管。

  这伙人走过同村村民陈×富家门口时,陈世杰想起在陈×富家与他堂弟发生的不快,拣起地上的石块就往陈家屋顶扔去,而他的狐朋狗友也纷纷效仿,乱石雨点搬掷向陈家。

  被惊醒的陈×富打开了灯,陈世杰知道他在家,于是踹开大门,一伙人手举镀锌管杀入陈家。陈×富吓得夺门而逃,但这5个陈姓同乡紧紧追随,乱棍将陈×富打得昏倒在地,送医抢救后左膝以下不得不截肢。经鉴定,陈×富的左膝部以下截肢缺失,损失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5级。而陈×富的妻子也被乱棍打成轻微伤。

  案发后,陈世杰及其他四名被告人先后投案自首。陈世杰的家属与陈×富夫妇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25万元。

  2000年7月,检察院提起公诉。2000年7月18日,一审法院判定5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5名被告人均为自首,且悔罪表现较好,事后家属积极赔偿,并考虑到不再进一步激化邻里关系,最后决定处以2年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并给予4至5年缓刑。

  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人大质疑:重罪轻判 建议复查

  2004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刑事诉讼执法检查时,对此案判决提出质疑:被害人陈×富左膝部以下截肢缺失,损伤程度为重伤,而被告人却只受到缓刑的处罚,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内司委经调卷、征求专家咨询组并由全体委员讨论后,提出调查报告:此案判决属于重罪轻判。

  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9次主任会议研究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市中级法院发出“监督建议函”,建议对此案进行复查。

  法院再审:知错就改 重新判决

  市中级法院收到监督建议函后,经认真审查,发现此案是基层法院做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级法院即按规定将此案转回原审法院办理,并责成原审法院对案件进行认真负责的复查,如判决确有错误应予以纠正。

  基层法院复查后,于2004年12月9日决定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即分别对5名被告人采取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措施。此前一年多,因涉嫌寻衅滋事,陈世杰、陈乾永于2003年9月被再次逮捕,其余被告人则逃跑了,正被公安部门网上通缉。

  对此案,法律界有一派观点认为,5名被告人能主动投案,事发后积极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基于刑罚是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目的,判决5名被告人有罪,并施以缓刑,体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际上,这也是原审判决中考量的因素。

  另一派观点认为,5名被告人共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案发后虽然都自首,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给予被害人赔偿不能代替刑罚;而且,原审判决这种明显偏轻的量刑,惩戒效果也不佳,从5名被告人分别在缓期考验期间,又涉嫌寻衅滋事可见一斑,故应该更正原审以缓刑教育被告人的司法理念。

  2005年3月28日,一审法院再次对这起故意伤害案做出判决,改判陈世杰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陈乾永有期徒刑5年。

  之后,市中级法院专门就此案向人大常委会做了专题报告,人大对法院“知错就改”的态度和高效的工作作风予以肯定。

  个案监督:良药苦口 透明司法

  “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昨日,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说,这只是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一个个案。2005年,市中院共办结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督办件126件。

  近年来,厦门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全面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人大对法院工作多种形式的监督。如出台《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厦门两级法院与人大代表联络的机构、人员等;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工作,或者召开座谈会,征求他们的意见,或者上门走访人大代表,收集人大代表对法院各项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于人大提出的意见、建议,院领导亲自督办,并对相关人员限时办结、跟踪落实。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和参与案件执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去年,市中级法院还聘请了18个党风廉政监督员,邀请人大、政协、社会各界从外部监督法官。一年来,这些监督员诤言不断,提出了许多“良药苦口利于病”的建议和意见,后来大都转化为改进法院工作的决策和措施。

  名词解释

  个案监督权是对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特赦权和逮捕代表许可权这四项权力的具体化、制度化。基本内容包括:人大对司法工作只拥有监督权,不得超越监督这个总体范围;个案监督的受案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必须依法律规定,不得使用明文规定之外的手段和程序;对监督结果的处理也要依职权行事。

  人大通过监督保障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并不是代行司法机关的职权直接办理案件;如果人大认为某个案件存在裁判不公、枉法裁判或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在其监督处理结果中只能要求司法机关立案复查,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的纠错方式做出处理。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柯艳雪

  相关:老百姓启动再审程序,不难!(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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