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弃渣场属违法作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5:04 海峡网-厦门晚报

  《这一年多,难道我们要生活在噪声中》追踪

  思明环保分局说,该弃渣场未经环保审批

  本报讯 (记者 林国泰)昨日,本报刊登曾厝垵弃渣场噪音扰民,环境监理中心所的工作人员前往调查时,弃渣场的负责人称“在夜间倒土石方已向环保部门报批”。昨日下
午,记者从思明环保分局了解到,该弃渣场并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

  思明环保分局负责这项审批工作的方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仅对钟鼓隧道立交项目施工做过审批,审批内容为:该项目为市政重点工程,由于工期紧,需风钻爆破、洞渣装运、孔桩、混凝土生产、喷锚、灌注等特殊工艺,配套联系性强。经研究同意该施工单位2006年2月17日——2006年3月16日中午和夜间进行施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并提前公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方先生说,从审批内容来说,明显是针对洞内施工,并未包括洞渣的倾倒和碎石加工。弃渣场把洞内施工的审批等同于同意他们在夜间倾倒土石方和加工碎石,这是理解上的偏差。

  据记者调查,从本报11日披露市民这一投诉以来,弃渣场扰民作业始终没有停止,许多住户继续致电本报,要求维护我市人大通过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严肃性,制止中铁二局的违法作业,切实保护市民的休息权。

  链接

  2004年6月5日正式实施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禁止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6时在疗养区、居住区、文教区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前述时间段内超标排放噪声、振动的,应当事先报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排放者提前3日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的,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不符合规定不能补办手续的,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来源:厦门晚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