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误服电镀液不幸身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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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5:22 今晚报 | |||||||||
新华社杭州2月14日电(郑黎、范宏雷)宁波一位电 镀工把电镀液装在食用饮料瓶带回家,他的女友误当饮料 喝下去不幸中毒身亡。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一审判处电
镀工徐某和他所在的电镀公司共同承担死者家属的民事赔 偿责任,赔款23万余元。 徐某在宁波市一家电镀公司担任电镀师傅。这家电镀 公司有一些样品需送交化验,徐某将电镀液装在8个饮料 瓶里,其中有一个冰红茶瓶装了铬酸。他把那瓶铬酸先带 回了家,并随意放在桌子上,自己外出洗澡。与其同居的 女友彭某回家后,因天热口渴,拿起桌上的“冰红茶”就 喝。 铬酸的颜色与红茶差不多,彭某一口喝下去才觉得味 道不对,使劲呕吐。徐某回家后发现女友出事,赶紧送她 到附近卫生院抢救,不幸因彭某中毒太深,经抢救无效死 亡,法医鉴定为“铬中毒致急性肾衰竭死亡”。彭某的家 人将徐某及电镀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在化学品使用和 保管上存在过错,应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25万余元。 中毒事件发生时,徐某和电镀公司尚未形成事实上的 劳动关系,徐某自作主张将电镀液带回家惹出意外,电镀 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电镀公司和徐某就聘任电镀师傅一 事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电镀公司对铬酸等危险物品未按 规定使用专门容器灌装也未加贴标签,对受害人的误服应 承担责任。徐某将本应送交化验的危险化学物品带回家后 未妥善保管,导致受害人误饮后中毒死亡。尽管电镀公司 与徐某都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但双方在特定的环境中因 各自的过失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同一后果,已经构成共同 侵权。 法院据此判决,双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