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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处罚失当被判撤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6:10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高志海张昆仑)陈女士和刘先生是邻居,因为琐事二人发生纠纷,刘先生将陈女士打伤。陈女士对派出所对刘先生所做的处罚不服,将派出所告上法庭。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撤销该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4年10月19日下午,陈女士认为刘先生建房时使用了自家土方,与刘先生发生争吵。争吵中,刘先生将陈女士推倒在地,并踢了其腿部。当天,陈女士到医院就诊治疗,头
颅CT片显示“后枕部头皮下血肿”。第二天,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头皮挫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后经法医鉴定所鉴定,陈女士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同年3月24日,派出所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刘先生罚款5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陈女士不服处罚决定,向派出所所属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分局作出维持派出所处罚决定。

  2005年6月22日,陈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派出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陈女士不服,以派出所对刘先生的处罚过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派出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仅记载了刘先生及其家人否认偷土的陈述,未再对争议事实予以必要的调查了解。而该争议事实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情节及应当受到的制裁程度相关。另外,双方发生争吵后,刘先生先是故意扬撒陈女士家的土方,又动手推倒陈女士,并踢打陈女士的身体致伤。派出所对刘先生所做的处罚决定,明显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不相适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派出所对刘先生所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失当,应予撤销。

  实习编辑: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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