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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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6:42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据新华社北京2月13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8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情况的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