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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有关规定 拆迁补偿款要足额发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6:42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据《南方日报》报道:用地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笔者昨日获悉,新近出台的《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的相关条件,今后不符合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将被严处。

  《规定》明确,我省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土地征收
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是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三是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法定程序,并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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