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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兵出击老赖追缉队之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7:25 时代信报

  执行困局

  ●很多时候,执行的时间往往比诉讼时间还长,也更费精力。

  ●让律师们无奈的是:他们在依法追债,“老赖”也在依法躲债!

  债权人律师如何与“老赖”较量?

  斗智又斗勇疑真却似幻

  信报特派记者周芮/文

  2006年1月24日,记者见到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元祥时,他正拿着电话了解自己代理的一个案件的执行情况 。

  “近段时间忙坏了,去年的一些案子早判下来了,但判决结果却迟迟没得到执行,现在天天都在打电话了解案件执行 情况。”他趁着间隙对记者说,很多时候,执行的时间往往比诉讼时间还长,也更费精力。

  执行半路杀出“程咬金”

  这些伤神的案子被一提起,王律师火气就来了。

  2004年1月,当事人付某找到王元祥,要他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原来,他曾先后借了7万多元钱给吴某,但归 还日期早就到了,吴某却迟迟没有归还。

  乍一看,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民间借款纠纷。借款还钱,所有一切证据都清清楚楚,官司打起来也很顺畅,到2004 年3月18日,判决结果就出来了。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要求被告吴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原告付某的借款本 金7万多元及其利息。

  付某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

  但当判决书生效后,吴某根本就没到法院兑现。

  2004年4月,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随后就开始等待法院向吴某发执行通知书和通知双方到庭询问。

  久等没有音信,王律师只得四处打听吴某的下落。

  2004年5月,王律师终于找到吴某在沙坪坝。他急忙联系法官,一同赶到吴某所在的建筑工地上。吴某见法院来 人,忙称自己没有钱,同时当即提出他所住的房产现在已经不是他所有,并出示了另一份裁定书。看完那份裁定书,王元祥这 才明白过来:被执行人吴某所有的这栋在建房及其所属土地使用权已经作价9万多元交付给了另一个人——吴女士抵偿债务。 而据了解,吴女士就是吴某的姐姐。

  原来,在付某与吴某的借款纠纷期间,吴某的姐姐吴女士也向法院起诉吴某,要求吴某偿还借款及利息9万元。

  2004年4月13日,法院就姐弟俩的借款纠纷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吴某支付9万元借款本息给姐姐吴 女士,随后的5月12日,法院又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将吴某位于井口的这栋房产作价9万多元抵偿给吴女士。

  怎么这么巧,半路杀出来个程咬金?王元祥颇为吃惊。

  随后,法官从村委会和村民等各种调查中得知,法院曾裁定给吴女士的这栋房产目前仍然属于吴某所有!而吴某还在 2004年六七月的时候,将该房产以70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附近学校的一个教授。

  这一惊人的发现似乎让付某又看到了一丝曙光。他马上提出执行异议,王元祥也将有关情况向法院反映,经过有关部 门多次调查核实,法院对此案引起了重视。

  2006年1月18日,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吴女士和吴某的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在该庭审过程中,原告吴 女士承认吴某曾请自己“帮帮他”,自己做了伪证。

  “姐弟俩的借款纠纷纯属虚有,这是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想出的一个极端的方法。”王元祥认为,当然,这样以虚拟 案件来逃避债务比较极端,而金蝉脱壳的逃债方式却很常见。

  由于目前吴女士和吴某的借款纠纷还没完全了结,付某和吴某的借款纠纷的解决也还得等待些时日。

  父女红脸白脸一台戏

  王元祥告诉记者,拖欠债务的情况很常见,有的的确没有钱,但很大一部分是,欠债人在法律意义上确实没有什么财 产,而真正属于他的财产,你却明知也不敢动。

  目前很多企业的基本开户行,上面一般只有很少的钱,但他的企业工厂照样开得红红火火,为什么?因为他们在其他 银行里以公司的名义重新开了个账户,钱都进入了那个账户里,而外人要去查那个账户上到底有多少钱,是件很费力的事情。

  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从能够查到的证据看,找不到被执行人会有多少财产,但从企业开得很红火就可以看出,他肯 定有财产。

  去年初,三峡环保公司找到王元祥,某公司拖欠他们的工程款共计10多万元迟迟未还,他们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要回 这笔钱。几个月下来,法院就宣判了。根据法院判决,该公司应该支付这笔工程费用。

  但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麻烦。

  2005年10月,在申请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动提供了有车辆、生产设备,明确表态愿意将这些进行拍卖,先 赔偿一部分,以后再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钱。于是,随后不久,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

  还没过几天,法官就找到了律师,告诉他,车辆、厂房就不用评估拍卖了,理由是对方是针对残疾人办的企业,要是 闹起来怎么办?

  “我到那家企业去看了,人员不过几个。”律师说。

  而被申请人是否真的没有财产,非要把厂房、车辆拍卖才能偿还债务?据王元祥介绍,被申请人除了是这家企业的法 人代表以外,同时还是另一家企业的股东。而这两家企业实际上都是他们一家人办的,不过另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他的女儿 。

  在这一家人办的两家企业中,父亲的企业只有不多的几个人,做一些纸制品,没有什么经营项目,由于效益不好,有 大部分厂房已经出租,而女儿开办的印染企业却人头攒动,很兴旺。

  而当初正是父亲的这家企业请三峡环保公司去为女儿的公司修工程,最后也由父亲这个公司来背负债务,得到实惠并 且开得红火的公司却并不是债务人。

  但在新的公司法出台前,无法追究他女儿这个公司的责任,于是这个案子暂时受到了阻碍。

  “骗一回,是一回”

  对经济纠纷案件中官司好打执行难的问题,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智勇也深有感触。

  2005年12月,邓律师代理某淀粉公司执行重庆华西包装公司某商贸公司。律师经调查后就发现,原来该商贸公 司是皮包公司。平时它对外收货,而找另一个有实力的公司付款,每次货款两清,双方经常交往下来便取得淀粉公司一定的信 任。于是后来该商贸公司便大量向淀粉公司赊货,欠下一大笔账迟迟未还。

  淀粉公司把商贸公司告上了法庭,双方对账时商贸公司并不赖账,承认欠下这么一大笔钱,但该公司除了几个人外什 么都没有,执行时没有财产,法院为难,债权人更是叫苦不迭。

  邓智勇认为,这实际上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赖账逃债”不良的文 化上。

  “骗一把,是一把”“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正是这种不良的民间文化和社 会道德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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