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物权法草案照搬西方将加重社会不平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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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02:30 东方网 | |||||||||
2006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日前公布日程,物权法草案将不列入审议事项。有人认为,之所以不能在2006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将物权法付诸表决,是由于北京大学的一位教授发表了公开信,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2006年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坦率地说,物权法草案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学界部分学者和
这种学术上的纷争本属正常,但由于部分民法学家亲自参与到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中,使得学术争论超越了学术层面,变成了立法方法和体系之争。 在讨论中,学者们不讳言曾经或者正在受到世界其他国家民法的影响,有些学者甚至希望在体例上照搬德国的民法制度。但是,很少有学者对中国现存的生产关系进行认真的梳理,他们只是希望中国的物权法乃至民法典能够突破现有的生产关系,直接与国际实现对接。 民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文化传统。民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文化精神的高度浓缩,体现的是一个国家赖以存在的基本经济基础。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们在制定民事法律制度的时候,不能不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但如果忽视了民法产生的历史和现实土壤,而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或者具体条文,那么,中国的民法典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 立法机关之所以没有在2006年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中安排审议物权法草案的内容,是因为这部草案中存在太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生产关系剧烈变革时期,公民的财产权利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在财产权利分配的过程中,如果物权法只满足于确认现有的生产关系,那么,有可能会出现贫富不均的效果。打个比方,不同的人正在进行“击鼓传花”的游戏,鼓声中止,游戏暂停,法律保护现有的所有权,那么对有些人来说,可能会占尽便宜,但是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可能会损失惨重。在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个问题不存在,因为实现原始积累之后,他们立即确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而在转轨时期的国家,必须考虑到法律的实际效果,考虑到现有财产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如果不加区别地保护私有财产,那么,最终可能会将贫富不均的现实法律化。 物权法作为保护财产权利的基本法,不可能全面承担财产公平分配的责任。但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不同的物权制度确实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没有看到法律的历史性和阶段性,没有看到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而将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照抄照搬过来,很可能会加重我国社会不平衡现象。 或许立法机关已经看到了问题的复杂性,所以采取谨慎的策略,暂缓将这部法律草案交付表决,这是明智之举。暂缓表决物权法,不是不需要物权法,而是需要体现多数人意愿、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法律。从客观效果来看,如果没有深入分析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而只是笼统地提出私有财产保护的概念或者具体的规范,那么,有可能给今后的改革制造障碍,甚至可能会激化矛盾,产生负面效果。 法律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现存生产关系确认,法律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我国法律之所以频繁修改,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正处在改革中,生产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立法者没有看到生产力发展的需求,没有思考未来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将存在视为合理,而没有看到普通民众对物权法的客观需求。 在社会转轨时期,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如果搞所谓专家立法,忽视了民情民意,那么,中国的物权法就会失去内在价值。从表面上来看,关于物权法的争论局限于技术层面,但是从本质来看,这场关于物权法的争论,其实涉及我国立法观念的变革,涉及对中国改革重新评估,确立正确方向的大问题。 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为中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谐社会,不仅要关注财产的原始来源问题,还要关注财产的分配问题;不仅要关注财产的消费问题,还要关注财产的交换问题。我国物权法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将宪法中保护人权和保护财产权的规定,通过具体的条文加以落实,防止出现新的不公。 关于物权法的讨论,我们既要关注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的整体和谐,同时也要关注法律规范的社会效果;既要关注技术层面的问题,也要关注价值层面的问题;既要研究物权法与宪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也要研究物权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变革问题,找到物权法的立足点,科学地平衡社会关系,努力为营造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乔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