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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环保决定:我国将对环境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02:3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4日电(记者顾瑞珍) 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

  《决定》指出,要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
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还要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决定》要求,国家要加强对地方环保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健全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协调跨省域环境保护,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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