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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市开审全国最大假名牌洋酒案(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09:35 大洋网-广州日报
广东中山市开审全国最大假名牌洋酒案(组图)

该案主犯赖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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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市开审全国最大假名牌洋酒案(组图)

去年6月,公安机关在该窝点查获大量假洋酒


广东中山市开审全国最大假名牌洋酒案(组图)

本报在2005年7月11日曾作独家报道


  要点提示

  事件:涉案金额超过800万元;灌装和包装设备非常简陋,仿冒品牌却包括“轩尼诗”、“芝华士”、“马爹利”、“蓝带”、“人头马”、“尊爵”和“伏特加”等10多种,颜色和包装几可以假乱真;销往天津、北京、上海、成都等10多个城市的夜总会和洋酒专卖店……这是中国警方迄今为止破获的最大假冒名牌洋酒案。

  判决: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8人10年到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到50万元不等。

  本报中山讯 (记者王锋 通讯员李世寅 陈炳红 易剑摄影报道) 昨天,中山市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该院对中国警方迄今破获的最大假冒名牌洋酒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赖某强等8人10年到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到50万元不等。

  一次就销售假洋酒90余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强与赖某周(在逃),于2004年初租用被告人梁某辉位于中山市三角镇的出租屋,并纠合被告人赖某钦、梁某军、赖某平、何某忠、何某忠、何某承等,从事制售假冒洋酒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赖某强等人使用购进的散装白兰地、威士忌酒等低价生产原料,利用收购或假冒的洋酒酒瓶及

商标标识、防伪标贴等包装品在制假窝点内进行充灌、包装,加工成“轩尼诗”、“芝华士”、“马爹利”、“蓝带”、“人头马”等品牌的假冒洋酒销售。

  其中,向天津市的郭某(另案处理)销售假冒洋酒价值人民币902615元,由郭某通过被告人赖某强银行信用卡账户异地存款进行交易。期间,被告人梁某辉明知被告人赖某强等人利用其提供的出租屋生产假冒洋酒,仍继续为赖某强等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

  现场查获假洋酒案值70多万

  2005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中山市三角镇、沙溪镇某花园等地抓获被告人赖某强、赖某钦、梁某辉等人,现场查获大量“轩尼诗”、“芝华士”、“马爹利”、“蓝带”、“人头马”、“尊爵”、“格兰”等品牌的假冒洋酒,还有假冒洋酒外包装品、商标标识等数万余套(件)。

  经鉴定,查获待售的假冒洋酒货值人民币为398860元,用于制造假冒洋酒的酒瓶及标识等包装品的货值人民币为319229.34元。

  加工烧焦白糖上色 销售手机短信付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据赖某强供述,制假洋酒的原料是从福州、天津等地购进的桶装白兰地和威士忌,酒瓶从上海、深圳等地购进。制作的假洋酒主要有“芝华士”、“杰克丹尼”、“轩尼诗XO”、“皇家礼炮”和“蓝带马爹利”等品牌。

  加工流程主要是利用桶装的白兰地、威士忌进行调配,并用烧焦的白糖上色,其中如“轩尼诗XO”和“蓝带马爹利”还加入原装的人头马VSOP勾兑。

  假洋酒主要销往天津、成都、北京、上海、郑州等地,受货方购买假洋酒的款项均是汇到其在沙溪开户的账户上,由其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将银行账号告知受货方付款,该账户还同时用于支付购进的假冒洋酒原料和酒瓶、标贴的款项。

  伪装造假窝点

  据办案人员陈述,这个制假地点十分隐蔽,外观看上去像一个废品仓库。

  该地点隐藏在三角镇一个毫不起眼,外表看起来就像个废品仓库的临街店面。由于造假窝点的隔壁就是一个废品回收点,所以狡猾的赖某等人就在窝点外屋竖了五六个高达1米、落满灰尘的胶桶,外人看上去完全是个废品仓库,平常人们路过,也很难发现里面其实另有乾坤。

  

卫生间里浸泡酒瓶

  制假窝点总面积不到100平方米,却用木板隔成两个套间,其中外套间只有十多个平方米,由于面积小,一箱箱的假洋酒和包装盒一直堆到屋顶。

  里套间面积较大,既是仓库,又是加工作坊。在里套间里还有个很小的洗手间,浸泡着很多空洋酒瓶。

  判决 假酒是否含有有害成分不影响定罪量刑

  该案中,中山市公安局将涉案的假洋酒送交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发现该批假洋酒除了少量品牌的酒精度不合格外,其余酒类所测数据均符合国家标准。

  审理中,被告人赖某强提出,其所制假酒经过鉴定并不含有对人体有害成分,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中山市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达到一定数额。该罪并不以假冒产品是否对人体有毒为构成要件,故其所制售的假洋酒中是否含有有害成分,会不会造成人体伤害,并不影响对其以本罪定罪。被告人赖某强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谋取非法利益,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论处,遂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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