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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出台液化气价格管理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10:00 云南日报

  记者昨日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省发改委根据当前市场供求和企业经营状况,出台了液化气销售价格新规,以加强对省内罐装液化气数量和质量的监测检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不按规定标明装量和销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省发改委规定:省内液化气销售实施销售环节和流通差率控制。从省外购入的液化
气不得超过两个环节(即一道批发、一道零售)销售,严禁超过两道环节倒买倒卖,层层加价。以省外购进价(含调进运杂费)为基础,批发和零售两道环节的进销率不得超过10%(其中批发不超过4%,零售不超过6%),省内运杂费用据实从严计入销售价格。经营企业应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认真执行商品价格明码标价的规定,标价中必须标明罐装液化气的装量,严禁降质减量、变相涨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省发改委同时要求全省各地发改委(局),根据液化气市场供应情况,必要时可采取液化气调价备案、申报、从严核定运杂费标准、制定公布最高限价等措施,以保持一定时期内零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罐装液化气数量和质量的监测和检查,对市场出现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应跟踪、监测、调查,并及时上报;加大对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囤积居奇、转手加价以及不按规定标明装量和销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记者 李莎(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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