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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五大问题”不容忽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10:22 扬子晚报

  在2月14日举行的省和南京市、区农民工维权咨询现场,省劳动监察总队有关人士指出,虽然各地这几年更加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但在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和忽视的问题。

  农民工受歧视现象仍然存在。检查中发现,在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思想深处,存在着农民工不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权益和待遇的意识,少数非公企业经营者、私营企业
主甚至将其当成随意盘剥的对象。农民工受歧视的现象可以说是欠薪现象的深层原因,从这个角度说,维护农民工权益仍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劳动力付出和报酬的市场价格机制没形成。进城务工的农民通常从事苦、脏、累的工种,但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却往往很低。这与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特别是分配制度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劳动力也是商品,但劳动力商品价格却未能形成科学有效的价格决定机制,对企业自主用工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自由用工或自流用工”。一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工资、超时加班、劳动条件差以及不参加社会保险等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仍时有发生,而农民工作为其中的弱势群体,往往成为主要受害者。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仍不乐观。虽然建筑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但因建设规模和资金等原因造成的建筑工程款前清后欠的现象仍然未能消除,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有场无市”,通过个人包工头用工的情况也难以禁绝,这些都成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极大隐患。建筑领域农民工群体相比其他领域的农民工,具有流动性极大,转移极为频繁的特点,因而劳动合同签订难度大,用工管理难度也较大,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很难按照规范的劳动关系来履行和管理。

  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极低。目前,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至1倍的赔偿金,且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落实也存在较大障碍。而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后逃匿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二是关于工资支付的立法层次较低,特别是长效机制建设问题,多为地区性探索,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三是对农民工没有在立法上予以专门保护。虽然中央及我省已取消了所有歧视农民工的法规、政策,但还没有针对农民工特殊的弱势地位而从立法上给予特殊的保护。

  执法环境不宽松。这几年,劳动保障监察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执法效果。但一些地方和个别领导者漠视农民工对城市建设的贡献,错误地强调给农民工平等待遇会加重城市管理成本和难度,错误地认为政府治理企业欠薪,敦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地方财政收入等,因而限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杨涌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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