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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轿车被盗谁之责?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10:4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马鞍山讯因车主停放在居民小区内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被盗,某保险公司马鞍山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车主赔付近20万元后,再诉至法院向发案小区的物业公司索赔一审胜诉,2月14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马鞍山市某物业公司向某保险公司马鞍山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1812.40元。

  2005年3月31日晚10时许,马鞍山市某科技公司经理刘先生像往常一样,将本公司的
“本田雅阁”轿车停放在自己居住的小区楼下,第二天上午8时左右,刘先生准备开车上班时,却突然发现轿车不见了。随后,刘先生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某保险公司马鞍山支公司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与马鞍山市某物业公司签订的“过夜车辆管理协议书”,从内容上看应属于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按月收取的90元泊位占用费即为管理费,物业公司应当依约妥善保管车辆,现因物业公司保管不善,造成车辆在保管期间内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马鞍山支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191812.40元赔偿款后,即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向物业公司索赔191812.4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丁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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