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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合同”:矫情背后是无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10:44 大华网-汕头日报

  核心提示

  纵使那个冒生命危险、“助天下有情人均成眷属”的圣瓦仑丁牧师再爱心博大,恐怕也无法不被如今的红男绿女们的“情感创举”所震惊:在2月14日这天,把两个陌生的男女撮合到一起的,竟然不是他老人家以生命捍卫的人间真情,而是一张冷冰冰的纸合同。尽管有些荒诞离奇,但,在网络上迅速流行的“情人合同”真真切切成了年轻人在情人节津津乐
道的话题。“甲方:某男;乙方:某女;为了帮甲方度过一个难忘的情人节,乙方本着乐于助人、慰藉心灵的原则伸出了援助之手,经双方积极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漫天飞舞的“租情人”的帖子后面,居然还附有如此正规的合同文本,规定“租赁双方”在情人节当天的权利和义务。

  当“租情人”这种近乎荒诞的情感诉求,与严肃的合同文本纠缠成“血肉之躯”时,那是矫情?是理性?是滑稽?还是游戏背后的社会轻贱化?

  “情人合同”有助提高“租约”成功率?

  “租情人”前两年就冒头了,而“情人合同”的走火则是“新新人类”在新近“炫”出的新现象。只需要打开互联网大致浏览一下,便会发现各种版本的租情人合同大都仿照正规合同的文本格式,连抬头、落款都是“法言法语”,严肃得不行。“合同”最主体条款,就是规范双方在情人节这天必须扮演情侣的约定。譬如:“合同期间,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安全和隐私不受影响。乙方同样必须严格保密,如果由于乙方恶意泄露秘密或采取不当行为,造成甲方声名扫地下不来台,甲方有权不付佣金并追加索取精神损失及青春损失费。”

  网络上流传的“情人合同”主体结构雷同。在洋洋千字的“合同”中,各项条款的细致程度令人咋舌:“合同期间甲方必须负责乙方从现居住地到约会地点往返的一切费用,并负责乙方饮食起居、娱乐休闲、踏青游园、照相、蹦迪泡吧等一系列费用。”“甲方同时必须善待乙方,要主动介绍一些景点及可玩之处,甲方如有据实不报,惹乙不快,乙方可单方面中止合同。”

  尽管租赁时间只有一天,合同对于情人节这天的若干消费项目如何支付,仍有繁琐的细则来规定:“合同期间,乙方所购买唇膏、洗面奶、香水、眼影、护肤美容霜等化妆用品可凭购物小票全额报销。至于除疤液、去痘粉、瘦身腰带、丰胸产品等个人美容消费行为则一律自理。”“甲方必须负责乙方在情人节这一天的所有费用,乙方可以买一些小饰品,如发夹或头梳之类的,每一样饰品不得超过20元,最多只能买3样。”

  租金当然是租赁合同的重要内容。在“情人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少则100元、多则上千元。至于租金的支付方式,“情人合同”基本提倡“分期付款”。比如,“租金分为三期按揭:第一期为面试合格时付30%,视为定金。第二期为约会时付30%,属见面费。第三期为送乙方回家时付40%,算是告别费。”

  从网络留贴的信息和行为特征判断,“情人合同”中“甲方”的真实身份以年轻的公司职员为主,也有一些高年级的学生,如研究生、博士生。他们所采用的“情人合同”一般以某个格式文本为范本,然后根据个人情况进行修补增删,因此大多数帖子发出的合同内容大同小异。

  论坛上的网友普遍认为,租赁方主动订立这样的“合同”,有助于提高“租约”的成功率。

  “租情人”过节,都是孤独惹的事?

  网友viz是一位在读研究生。情人节快到了,单身一人的他感到颇为孤单。想到上学时曾经在网络上贴过“征人跑步吃饭”的帖子,他就如法炮制般地贴了一个租女友的帖子,希望能够得到一些反馈。为了慎重起见,他寻遍网络上各种版本的租赁合同,相互比照略作修改,附在租贴之后。“年轻人都这样,看周围同学和同事有女朋友,总会羡慕的。再说这几年来,情人节的气氛在上海一年比一年浓,情人节晚上看着周围人都外出,自己一个人守着空荡荡的宿舍,心里总不是滋味。”viz这样解释自己租情人的初衷。

  而正在山西大学读大三的小李一直没有交男朋友,情人节前,她在学校的BBS上发了一条“招聘”男朋友的帖子,立刻引来了很多回帖,很多男生都表示愿意“应聘”,并留下了自己的QQ号等联系方式。她说:“看到周围的同学在情人节成双成对,自己一个人太没意思了。”“没有情人的情人节,多少会有些落寞的感觉。你想,一个人听着忧伤的音乐,面对花好月圆,把忧郁的烛花轻剪,那是种怎样的感受?!”在一家国际咨询公司工作的严小姐说,“谁都有选择快乐的权利。当然,前提是利己但不损人。租个人一起过节何尝不可呢?”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年轻人普遍对“租情人”的做法表示理解,很多大学生愿意接受这种新兴的交友方式,认为其时尚、刺激,能体现当代人的个性。复旦大学大四的一位甘同学表示:“如果有好的介绍,我也想租。其实我想法很简单,情人节那天如果要外出,我想有人陪而已。”而年龄稍大一点的人则接受不了这种事情,以为这样的做法未免荒唐。在广告公司工作的佘冰说:“相互不认识的陌生人怎么做情人?情人总要亲密的吧。我不看好这种行为,实在有点荒唐。”

  自然也好,荒唐也罢,都是孤独惹的事。20年前,当萨特、叔本华的著述风靡于我们这个国度时,“孤独是伟大的成功者的坐骑!”之类的情感抒发成了“愤青”们趋之若骛的标签,“耐得住寂寞”与“血性”一样,被认为是有志青年的美德。而今,时过境迁,“孤独是可耻的!”的观念在年轻人中间更有市场。

  在复旦大学日月光华BBS的相关版面上,网友Jmer一语中的:“有需求就有市场。”租情人,由害怕孤单寂寞的情感需求肇始,转而成为堂而皇之的市场需求。带了个“租”字之后,所谓的真情实感就一下子变成了故作呻吟的矫情。“从情人到租情人,已经经历了一个从‘有情人’到‘无情人’的蜕变。”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说,“租情人的人只是需要一个‘在场’,一个情人的符号。情人节的内涵被掏空了。”在他看来,情人节租情人,和过年过节租汽车、租碗筷没有什么区别。“情人合同”里的“情人节”,“情”没有了,“人”成了符号,只剩下形式上的“节”了,还有一份貌似严肃的契约文本愈发反衬出行为本身的滑稽与轻薄。

  “情人合同”能保证什么?

  既然租赁本身就是商业味道浓重的行为,既然“合同买卖让人更放心”,那么,“情人合同”就理所当然成了“租情人”游戏中炙手可热的新鲜玩意儿。“情人节这样的日子,每个男生都希望他身边的女生是一位好女生。立这样的合同,事实上是男方对女方的许诺,解除女方在肢体接触或其它方面的顾虑,女生比较能接受这种方式。当然,也可以约束女方闹小脾气,或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搞得彼此不开心。”viz这样解释他为什么在租赁“情人”时还要选择“合同”。

  也许,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许多“情人合同”中出现了类似“保证书”性质的重要条款:“为增加真实度,避免露出不必要破绽,在众同学、朋友及亲戚在场时,甲方可对乙方做出牵手、揽腰、搂肩等短时间的亲昵动作,但每次时间尽量控制在10秒以内”、“在甲方和乙方二人单独行走或相处时,甲方必须保证和乙方的距离在50厘米以上,否则乙方可视甲方为居心不良,图谋不轨”、“为保证乙方的安全,甲方在14日半夜3点后,必须送乙方回家,若要通宵必须在乙方意愿的情况进行。”

  顾骏说:“这些条款的确是对‘租情人’的一种完善。不过租的方式越完善,里面的‘情’就越少。”“租情人”这样一个矫情的事情,裹上了一份看似正规的合同文本,瞬间变得严肃而“合法”。不过,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于海表示,这看似玩笑,其实在游戏的背后是社会“轻贱化”的体现。

  租赁就是一种买卖,而买卖就需要合同。这种看似非常完美的逻辑在情人节里得到了极致的商业化夸大。“双方协议必须在民法规定的一定限度之内才可以被承认,譬如不破坏公序良俗。所以,‘情人合同’纯粹是伪合同、伪契约,目的只是为了让租情人这种错误的行为看上去合法化。”于海说,“租情人实际上是一种人格和身份的买卖,这在道德上肯定是过不去的!”(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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