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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巨石砸死17乘客死者亲属状告公路段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13:23 温州新闻网

  几十吨重的山石突然从天而降,砸中行驶中的客车,造成17人死亡、14人受伤的特大事故。为讨损失,死者家属将湖北省竹山县公路段、竹山县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经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调解,竹山县公路段共补偿12案权利人53万元。近日,竹山法院为这起特大事故赔偿案进行了兑付。

  2002年5月5日,满载乘客的湖北省竹山县汽运公司客车从十堰市返回竹山县。当行
驶至竹山县潘口乡肖家沟村境内时,一块重达几十吨的山石从天而降,砸中客车后半部,从而酿成了死亡17人、伤14人的特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竹山县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尽最大的努力对善后进行了安排,但死者亲属并不满意。

  2003年12月5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13名死者亲属的诉讼案,涉案权利人27人,诉讼总标的额200余万元。

  原告方诉称:竹山县公路段对公路旁的危石未进行清理,疏于养护,险情排除不力,在该案中应承担过错责任。竹山县交通局对道路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竹山县交通局辩称:交通局是政府交通主管机构、县行政机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属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属主体不适格。交通局举证认为该事故已被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非责任事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免责情形。所以,原告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起诉。

  竹山县公路段辩称:该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前自己对该路段尽到了必要的养护义务,也未发生过任何险情。公路段作为行政事业性单位,依据公路法的规定履行公路养护职责。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优先适用公路法,而非民法通则。所以,原告起诉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路段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竹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的地点属半山洞型公路,事后湖北省安监局对该处路段的类型及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鉴定,结论为“突发性崩塌类坠石意外事故”,但意外事故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不是一个概念。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竹山县公路段已经预见到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但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加固、排险,遂导致事故的发生,公路段应负一定责任。

  经过多次调解,竹山县公路段同意补偿27名权利人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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