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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安和太保无法协调 被盗爱车不能回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16:41 常州龙网

  刚买8个月的爱车被盗2天后在河南找到,车主惊喜;无奈两单位执行文件不一难以领车回家,车主焦虑———

  我的爱车何时能“回家”?

  读者来信

  元月10日一早,我发现晚上停在光华路天宁区防疫站门口、才买8个月的新车被盗,便立即报了110和中国太平 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备案。就在我焦急万分时,仅过2天,河南信阳师河公安部门就找到了该车,并依照车内 一张保养车子的单子通过建邦汽车销售处联系到我。为此,我十分感激,迫切想赶去河南提车,未料经天宁区茶山派出所与师 河公安部门联系,对方竟提出必须由“太保”带着奖励费才行,费用为车价的20%(约4万元),依据是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我在购车时投了盗抢险,但“太保”说奖励费不在保险范围内。此后12天,我来回奔波于派出所和“太保”之间。眼看爱 车将在外地过年,元月24日,我借了1万多元与“太保”、派出所有关人员共5人赶去师河,但师河公安部门仍坚持须由“ 太保”出钱提车。于是,路途辛劳耗费不说,爱车也只仅仅看到了一眼。请问:因公安和“太保”之间无法协调,我的爱车又 几时能“回家”呢?

  天宁区茶山街道许秀珍

  记者调查

  随着私家车拥有量的快速增长,汽车被盗问题已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之一。接到许秀珍读者的来信后,记者立即电话 连线了师河公安分局的白警官,但他提出,必须带上记者证赴河南才能接受采访。随后,记者又拨通了茶山派出所高所长的电 话。据高所长介绍,师河公安部门找到被盗车辆后就与该所取得了联系,并提出取车时除带上有关车辆的材料外,还须带上车 价的20%作为奖励费,依据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保发 [1994]139号)。

  记者随即来到“太保”。该公司理赔部张经理说,师河公安部门提出的由“太保”出的奖励费不在保险范围内,原因 有二:一是不属于保险责任;二是“人保”与公安部签订的文件对“太保”没有约束力,“太保”与“人保”是两个独立的法 人单位,不是上下级关系。他们接到车主报案后,已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和车主做了大量的工作,元月24日还派车派人远赴河 南提车,车未领回不是他们的责任。

  张经理解释,依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的有关规定,3个月内找到被盗保险机 动车,不负盗抢责任,只负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的责任。而许秀珍的这种情况“太保”还未遇到过,请示总公司后得到明确答复:不属保险责任,不能支出这笔奖励费。

  至此,问题的焦点看来就在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 这一文件还生不生效?若生效,执行对象包不包括所有保险公司?若不生效,又将如何处理?

  于是,记者又与中国保监会取得了联系,并把读者的诉求材料传真过去。对方答曰:调查后给予答复。本报也将继续 跟踪报道。文波

  律师点评

  从1994年“人保”和公安部所发联合通知的性质可以看出,该通知中有关“人保”给予公安部门奖励费的行为属 于“人保”和公安部门两者之间的协定,只能对“人保”有约束力。该通知不属于国家的法律,也不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 规章,且该通知施行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10多年后的今天是否仍然在执行尚待查证,且其合法性也值得商榷。“太保” 作为一家企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按照该通知中的内容执行,中国保监会也没有作出类似的行业规定,因此该通知对保险行业 里的其他企业不能产生约束作用。

  另一方面,追缴被盗车辆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公安机关有法定义务将追回的被盗车辆依法及时地归还给车主, 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如果公安机关没有能够及时地将追回的被盗车辆归还车主,车主可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保发[199 4]139号)第三条: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 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 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

  相关链接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3版)》第二部分附加险全车盗 抢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 3个月未查明下落;(二)保险车辆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保险 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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