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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受贿90万公交老总获刑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0:00 东南早报

  其妻张月菊被判7年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昨天上午,厦门市中级法院对厦门市公交总公司原总经理邱小只和妻子张月菊受贿案作出判决,邱小只和妻子张月菊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55万元,邱小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张月菊被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邱小只现年59岁,原是厦门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兼厦门市公交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妻张月菊34岁,无业。据称,邱小只是在娱乐场所认识张月菊并与其交往,张月菊于1996年为他生了孩子,1999年邱小只与原配离婚,与张月菊结婚。

  1998年初,洪某找到邱小只,请他帮忙取得公交广告公司候车亭工程的建设项目,并答应事成后给“好处费”。邱小只觉得直接收钱不妥,即派出张月菊与洪某签了合作建设的协议,双方按“利润五五分成”。从1998年3月至2003年12月间,洪某先后承建60多个候车亭,张月菊则从1999年5月至2001年间,先后找洪某“结算”所谓的合作利润分成款总计34.5万元。

  厦门竞艺广告公司想获得公交车身广告的经营权,总经理王某通过弟媳林某多次找到邱小只。邱小只不敢一下收取50万元的“好处费”,又让张月菊入股林某丈夫负责经营的“艳后”酒吧,以“分红”名义每月领取2万元“好处费”。张月菊与林某签了协议,只投入极少量的资金,从2003年5月至2005年5月间,总共领得50万元的所谓“分红”,其中10万元作为张月菊投资“艳后”酒吧的入股款,案发后已被追缴。

  此外,邱小只还帮助竞艺广告公司取得公交车拉手广告经营权,并调低车后玻璃广告费用,从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张月菊每月收受竞艺广告公司通过林某经手送给的5500元好处费,共计60500元。

  案发后,厦门市检察院扣押了非法所得赃款90.55万元,张月菊交代了受贿的全部情节,法院认定她是自首,邱小只则直到张月菊供认之后才承认犯罪事实。厦门市中级法院判定两人是共同犯罪,其中张月菊在共同收受洪某34.5万元、收受林某50万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为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张月菊予以减轻处罚。法院判决,邱小只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张月菊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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