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房没退成反被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2:05 现代快报 | |||||||||
因为轻信了开发商承诺的“无理由退房”,家住南京市三牌楼的吴小姐花62万元买下了一套住房。一年前,已调离南京的吴小姐一连给开发商发了五封特快专递,想将此房退掉,但却一直没有任何回音。一个月前,开发商将吴小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补足房款并尽快办理过户。昨天,吴小姐气愤地说:“真是千算万算,也算不过这些开发商啊!” 据吴小姐说,2003年6月初,她从南京一家报纸的广告上,看到某开发商承诺:“首
签约时,吴小姐提出要把开发商的退房承诺明确写进销售合同,售楼小姐二话没说就将“无理由退房”的承诺条款写进了合同。吴小姐便将31万元房款付给了开发商,双方还一起将这份买房合同办理了公证,吴小姐觉得这下自己可以“双保险”了。 2005年1月,吴小姐被公司派至澳门工作。离宁前,她多次去找开发商商讨退房的事,但开发商都让她到2005年6月,也就是合约满两年时再来谈。吴小姐说,此后她从2005年6月至2005年11月间,曾给开发商寄过五次特快专递,希望能就退房一事达成协议,但开发商都没有给她任何回音。今年1月9日,吴小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说是开发商已经将她告上了法庭,以她合约到期没有退房为由,要求她按约定补足房款,并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琦表示,吴小姐本以为将“无理由退房”的承诺写进合同并且作了公证,合同的有效性就有把握了,但她没想到此事在操作中的漏洞,也就是她要退房时,开发商会跟她“玩失踪”,导致房子无法移交,房款也就没人退。而如果双方当初在合同中,将退房后房屋移交和退款的顺序颠倒一下,也就是“先退款后移交”,那么吴小姐现在就不会当被告了。 现在,吴小姐当务之急就是搜集证据,证明自己在合约到期一个月内主动、多次与开发商联系过,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屋没能退回。快报记者丁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