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工将可自行申请住房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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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2:19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 昨天,市政府公布了《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规定》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征求意见稿不同,《规定》删除了“单位逾期不给职工办理公积金最高可罚5万元”的条款,改为“职工可直接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对此,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地方的规定不能超
《规定》还强化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能力,明确其为直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缴存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管理中心检查,对拒绝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管理中心可以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