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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企业家冤狱554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3:08 新京报

  涞水县法院、检察院赔偿当事人3.5万元

  新华社石家庄2月15日电(陈国营)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民营企业家孙孝文554天冤狱案,近日有了明确的说法,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判令涞水县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向孙孝文赔礼道歉和支付相应赔偿金。

  孙孝文是涞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野三坡分公司的负责人,曾为涞水县公安局建筑办公楼,因工程款等问题与该县公安局发生矛盾。

  2003年4月11日,涞水县公安局以孙孝文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将其刑拘。同年5月7日,涞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8日,涞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同年9月27日,孙孝文被挂上“持有枪支犯孙孝文”的牌子游街示众。孙孝文不服判决,向保定中院提起上诉。此案后被发回重审。河北省高院指定邯郸市丛台区法院重审此案。2004年10月13日,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宣判孙孝文无罪,当天释放。

  2005年6月2日,孙孝文向涞水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判令涞水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赔偿孙孝文35361.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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