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人被拘7天处罚依据费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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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4:2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2月10日是正月十三,延安群众大多还沉浸在热烈祥和的“过大年”氛围中。就在这一天,安塞县的郭田丽因“大骂”志丹县医院院长,被志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据了解,被骂的院长蔺广东是志丹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据保安镇派出所副所长朱雄安介绍,在蔺广东办公室,郭田丽要求院方“今天就解决”儿子的医疗争议,而蔺广东没有同意,由此双方发生口角。郭田丽辱骂院长,并用穿的
志丹县公安局对郭田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这样写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却没有“第一款”,且该条内容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而保安镇派出所给郭田丽的传唤证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而该款内容是禁止传播淫书、淫画等。 钱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