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也应缴纳社保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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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4:2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已成为一个值得警惕的职场侵权动向。
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即使是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单位应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不缴纳属于违法行为。 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昨日还公开曝光18家多次发生拖欠、偷逃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