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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股民摔残 证券公司赔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5:41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文创实习生杨宗霈)股民到证券公司炒股,到公司开水房打开水,不慎摔倒致残,他发现开水房无警示标志,于是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1.5万元。昨天,江北区法院判令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股民各项损失4.5万余元。

  老股民营业部摔伤

  宋某年过七旬,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重庆江北证券营业部的股民。2004年2月5日下午,他和往常一样,到证券营业部七楼B户室去看股市行情。他到营业部开水房接开水,不慎摔倒受伤,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同年8月才出院,然后继续治疗,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

  宋称,事发时,地面湿滑,开水房内他未见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滑设备。出院后,自己伤势并未全愈,先后到过多家大医院治疗,还要进行翻修术才能痊愈。

  协议索赔不成,宋出示地板照片,起诉要求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及该营业部,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5万余元。

  打官司皮鞋成堂证

  证券公司及营业部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辩称,客户宋某到开水房摔伤一事属实,但开水房地面并不湿滑,且开水房墙上和地上均设有“小心地滑”的标志,还有保洁人员随时清洁。宋某当时穿钉有铁掌的皮鞋,是自己的皮鞋很滑,不小心摔伤。“且宋与营业部仅存在股票买卖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属消费者,摔伤并非营业部侵权行为所致,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宋某竟将其摔伤当日的劳保皮鞋向法庭举证。该皮鞋显示,皮鞋鞋底齿轮较浅,无曾经钉有铁掌之痕迹。

  证券公司要赔60%%

  法院认定,该证券营业部不仅是应提供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还负有确保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事发时,营业部开水房无防滑警示标志,也没有安置防滑设施。

  “但宋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七旬古稀老人,应根据自己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出入公共场所。他在穿鞋底平滑,防滑齿条较浅,不具有专门防滑功能的劳保皮鞋进入易积水的开水房时,尤其要谨慎注意,以防不测。”因此,宋本身有一定过错,法院认定其自担40%%的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宋某各项损失7.5万余元,遂判决江北营业部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宋某4.5万余元,并由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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