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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县市正议长3月开选 贿选最重处10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6:49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2月16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台湾地区县市正副议长选举将在3月1日举行,台当局“内政部”15日表示,这次选举首度适用所谓“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贿选规范,如有贿选,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媒引述台当局“内政部政务次长”颜万进的话指出,台湾县市正副议长选举只剩下十几天,台湾检警部门一方面加强情报掌握,一方面也采取主动了解、主动侦办的立场,
加强查贿力度。

  台当局“内政部民政司长”黄丽馨说,以往县市正副议长选举常有贿选情况发生,严重败坏岛内政治风气,但这项选举属间接选举,贿选过去都适用所谓“刑法”第143条或第144条规定,最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量刑较轻,不易产生吓阻效果。

  黄丽馨表示,去年“选罢法”修正时,一并将岛内地方民意机关正副首长选举贿选处罚纳入规范,“修正草案”获得台“立法院”三读通过,并已公布实施。

  据了解,新修正的“选罢法”规定,台湾县市议会正副议长选举,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新台币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有投票权之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之处罚,亦同。至于预备犯,则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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