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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采光权 农民状告市建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8:07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胡晓)两住家的楼房最近距离仅50厘米,其中相邻的一面几乎“暗无天日”。昨日,巴南区农民蒋某以邻居郑某的房子影响他家采光为由,把批准郑建房的重庆市建委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市建委撤销郑的房屋选址意见书。

  间距仅50厘米新房变“黑屋”

  2000年11月底,巴南区界石镇农民蒋某将从侄儿处获赠的危房改建为4层楼房。一家人刚搬进新房不久,蒋某发现,邻居郑某在距自家房屋不远处也盖起了楼房。

  2001年8月,郑家的4层新楼落成。蒋某发现,这幢楼严重影响了自家房屋的采光———他家所有与该楼房相邻的房间都变成了“黑屋”,不管外面阳光多么灿烂,他进屋都必须开灯才看得见。

  蒋某经过测量,发现两栋楼之间的最近距离仅有50厘米,算得上是“触手可及”。而他翻看我市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条例规定后得知,“相邻八层以下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城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按此规定,他们两栋楼之间至少应留足8米左右的间距。

  为此,蒋某几年来与郑某及相关部门多次交涉,但始终没有得到结果。去年,实在不堪忍受的蒋某决定搬家,“黑屋”只能低价出租给他人。

  状告市建委争取采光权

  蒋某及其律师认为,市建委发给郑某规划选址意见书时,从选址定点示意图和郑某的建房报批表上,可以清楚地看见其建房地点附近有人居住,两房之间距离明显达不到规定标准。在此情况下,市建委仍向郑某颁发选址意见书,侵害了自己的采光权、通风权。因此,蒋某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建委撤销该意见书。

  对此,市建委代理人提出,早在2000年4月,市建委已向郑某颁发选址意见书,在蒋申请改造房屋之前;况且蒋某的房子是先改建后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批,不符合相关程序,最终建成的底层面积也比许建的面积大了10多平方米。在先前一宗官司中,法院已撤销了蒋所建房屋的《农村个人建房申报审批书》。

  蒋某在庭上称,尽管建房在前审批在后,但相关部门事后已补办手续并对其颁发了“两证”,就是对该房的合法性给予了认可。撤销申报审批书不能否定自己的房屋是合法建筑,其采光权、通风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法庭上,原、被告及第三人郑某还就郑某修房子的地是否属住宅用地、建房审批是报的生产用房还是住宅用房进行了激烈争论。

  鉴于本案证据众多,案情复杂,法庭宣布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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