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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兴诚和舰案遭台当局裁定"违法" 处500万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8:10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2月16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经济部”昨日根据新竹地检署起诉书内容、函请联电等陈述意见,并邀集相关单位会商后,认定台湾的联电公司有“违法”赴大陆投资,因而作出对联电“违法”当时的最高罚款500万元新台币的处分。

  据悉,继新竹地检署1月9日起诉前联电董事长曹兴诚等人后,台“经济部投审会”也在昨日对联电提供协助、参与创设和舰科技公司案作成决定,处以500万元罚款,“投审会
”执行秘书黄庆堂称,最主要是根据新竹地检署的侦查事证。

  投审会指出,新竹地检署依刑法第342条第1项背信罪及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4、5款等罪名起诉联电前董事长曹兴诚、前副董事长宣明智,投审会依据起诉书内容进行研析,并函请联电公司及曹兴诚、宣明智等陈述意见。

  据台“投审会”称,联电自2001年起,经由公司代表人(前董事长曹兴诚)及受雇人(宣明智、郑敦谦、倪敏鸥、徐建华等人)提供协助、参与创设和舰科技,提供和舰所需的建厂规划、设备规划、生产中技术问题解决、产能分配、帐务处理及上市规划等各方面的协助,且和舰后来也同意提供15%股权(帐面价值约1.1亿美元)给联电,属于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行为,经邀集相关单位会商后,认定已违反行为时的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5条,及“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4条规定,因而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86条规定,核处新台币500万元罚款。

  据报道,黄庆堂还称,未来和舰同意提供的15%股权仍需经过申请,如果联电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核准仍接受和舰1.1亿美元的股权,将依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进行处罚,最高可处2500万元罚款。

  据了解,台“经济部”宣趁,未来将持续进行“违法”赴大陆投资案件的查处行动,如有未经许可赴大陆投资案件,并经“经济部”调查有确切事证者,均将依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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