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公里最高补助和奖励3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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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8:13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2月15日讯 (记者侯小健 通讯员陈涛)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交通工作会议上获悉,省政府确定了农村公路建设补偿标准,对中部山区和贫困地区市县公路建设,将在资金投入和补助上给予政策倾斜。 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目前,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自筹资金和市、县、乡镇两级政府配套资金组成。但长期以来,因
根据各市县经济条件、自然环境的差异,我省对“通畅工程”建设实行不同的补助和奖励标准。海口市、三亚市及农场、林场村级道路按每公里15万元补助,全部建成水泥路;中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市县按50%水泥路、50%沥青路补助和奖励(全额补助);文昌、琼海、万宁、儋州、澄迈5个平原区经济条件较好市县按20%水泥路、80%沥青路补助和奖励;已列为“通达工程”的村级道路,铺碎石或砂石路面的补助3万元,铺沥青路的每公里补助和奖励18万元,铺水泥路的每公里补助和奖励25万元;未安排“通达工程”的村级道路,沥青路每公里补助和奖励23万元,水泥路每公里补助和奖励33万元。市县政府自筹配套资金将沥青路改为水泥路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在沥青路奖励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公里再奖励3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