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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条例:网络转载报刊作品将有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8:30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2月15日讯 记者陈丽平 国务院今年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一条例将对网络转载报纸和杂志的新闻报道行为进行规范。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今天强调,这一规定出台前,网络转载报刊新闻报道应先取得授权,再在网络上传播。

  据了解,现在很多网站依靠大量转载报纸和杂志的新闻报道来吸引网民上网,但是大都没有得到报纸和杂志的允许,并且也没有支付费用。

  对此,王自强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的声明,其他报刊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使用该作品,但是要支付报酬。为此国家版权局根据法律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报刊社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权利。

  王自强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个司法解释,规定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报刊上发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是要支付报酬。因为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后续的报酬标准没有出台,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实际上没有支付报酬。对于互联网使用这些已发表的短小作品是不是适用法定许可,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来确定。

  这位负责人说,现在国务院正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个条例有望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在条例出台前,国家版权局掌握的原则是,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作品,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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