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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指示服从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9:02 沈阳今报

  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造成39人丧生的特大火灾事故11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其中该院院长张绍文、副院长李明明将因涉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被起诉。据调查显示,火灾发生后,有关人员向副院长李明明汇报,李明明竟称:“先不要报警,不然消防官兵来了,把医院弄一地水明天没法营业了。”(2月15日《新京报》)

  尚不知“有关人员”是一位还是多位,但按一般情理,想必被纳入了受刑事拘留的
11名相关责任人之中。不妨用“事后诸葛亮”的方式重新演绎一下该事件:火灾发生后,“有关人员”无论是从对火灾严重后果的设想出发,还是从规避个人责任计议,于是作了另一种选择———坚决不执行副院长的指示,迅速报警。若真这样,该事件肯定是另一种结局:大火及时被扑灭,无人员伤亡;当事人自己避免了刑事拘留;院长、副院长规避了失职的罪责。不知如今的院长、副院长对此作何感想,他们在追悔自己过失的同时,是不是在埋怨乃至怨恨“相关人员”:当时你们为何不反对我的错误指示?

  由此联想到:在郑州某银行的企业文化表述中,有一种叫做“指示服从制度”的说法。可惜的是,在辽源市中心医院“有关人员”头脑中,这种意识实在太淡漠!

  在很多企业的企业文化以及员工教育中,更多的都是强调“服从”。“服从”的只能是“指示”,而“遵守”的,才是制度与秩序。近几年被很多“老板”们看重并大力倡导的《没有任何借口》一书,其实也直接通向无条件地服从指示。如今相当一部分公立医院都在秉承“向钱看”的宗旨,故此,辽源市中心医院也可被视为企业,也应有自己的企业文化,也无法摆脱强调服从的文化窠臼。

  文化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体制基础之上,作为包括辽源市中心医院“有关人员”在内的企事业单位员工,究竟是服从指示还是遵守制度的“成本收益率”高,其实大家心里都清楚。通过王雪原披露哈尔滨天价医疗费事件后的遭遇,我们可以这样设想:假如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的“有关人员”当时不服从副院长“先不要报警”的指示而“擅自”报警,即使死人的事得于幸免,说不定他们今后的日子反而更不好过;而他们最终选择的是服从副院长指示,这很容易被包括政府官员、司法机关在内的很多人所“理解”、所同情,因此有可能被视为非主要责任人,虽暂时受一下刑事拘留,个人损失或许并不大。

  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层面,上述现状的改变其实并非没有途径,或者说,不是“不可为”,而是“不愿为”。例如,假如辽源市中心医院“有关人员”独立地承担着包括《消防法》在内的一系列岗位责任,而服从副院长指示将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事后院领导利用个人权力保护服从者也几乎成为不可能,那么,他们定会作出新的选择;再例如,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独立承担包括《会计法》在内的一系列职业岗位责任,当他面对企业领导要求造假账的“指示”时,很可能会选择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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