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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阻挡两岸经贸交流 “联电案”被罚5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9:37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2月16日消息据台媒报道,昨天台当局“经济部”宣布,认定台湾联电公司有“违法”赴大陆投资行为,并对其做出了“违法”当时的最高罚款500万元新台币的处分。

  据报道,因为涉及投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和舰科技,继新竹地检署1月9日起诉前台湾联电董事长曹兴诚等人后,台当局“经济部投审会”也在2月15日对联电提供协助、参与创设和舰科技公司案作成决定,处以500万元处罚。“投审会”执行秘书黄庆堂表示,此项
处罚最主要的依据是新竹地检署的侦查事证,据悉,新竹地检署是依据台湾“刑法”第342条第1项“背信罪”及“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4、5款等罪名起诉的联电前董事长曹兴诚等人。

  据台当局“经济部投审会”称,联电公司自2001年起,经由公司代表人(前董事长曹兴诚)及受雇人(宣明智、郑敦谦、倪敏鸥、徐建华等人)提供协助、参与创设和舰科技,提供和舰所需的建厂规划、设备规划、生产中技术问题解决、产能分配、帐务处理及上市规划等等各方面的协助,且和舰后来也同意提供15%股权(帐面价值约1.1亿美元)给联电,属于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行为,经邀集相关单位会商后,认定已违反行为时的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5条,及“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4条规定,因而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86条规定,核处新台币500万元罚锾。

  黄庆堂指出,未来和舰同意提供的15%股权仍需经过申请,如果联电公司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核准仍接受和舰1.1亿美元的股权,将依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进行处罚,最高可处2500万元罚锾。

  台当局“经济部”还声称,未来将持续进行“违法”赴大陆投资案件的查处行动,如有未经许可赴大陆投资案件,经调查有确切事证者均将“依法”处分。

  此次对联电公司的判罚,被台湾媒体解读为台当局“经济部”已经开始贯彻陈水扁的“积极管理”政策。这也是台当局阻挡两岸经贸交流,在发展两岸关系上开倒车的最新举动。(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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