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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首开失足少年免刑罚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0:06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苍南县法院根据不久前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一名未满18周岁的在校生黄某被免予刑事处罚。这是苍南县适用“高法新解释”的第一例案件。

  去年1月17日晚上,陈某为报复与其有纠纷的李某,伙同张某、黄某等人,到苍南县灵溪李家附近守候。等李回家时,他们持钢管、砖头等物,一拥而上,殴打李某,致其多处
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案发后,陈某等3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

  法院认为,陈某等3人因琐事纠纷而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3名被告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考虑到此案民事已调解,各被告都是在校学生,又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好,均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今年1月23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5款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在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为,在此案中,黄某犯罪时还未满18周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结合具体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此案中另两名罪犯分别被判刑。贤群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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