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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调整再就业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0:24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张磊

  本报讯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国家有关部门日前对执行数年的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减免税的优惠计算方式更有显著变化。记者15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通过紧张协调,该调整将于近日在我省实行。

  劳动合同改为签一年

  据有关人士介绍,这项由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与以往相比,首先的变化就在于享受优惠的条件。以往符合类型规定的企业要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才可享受税收优惠,不足30%的要按比例计算。而新政策明确规定将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往的优惠政策要求企业需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今后只需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
费即可。

  同时,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我省自定优惠度

  本次调整的另一个特点在于,虽然国家给出了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企业相应的减免税定额标准,但同时也留出了20%的浮动空间,由各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据有关人士称,这也是我省各相关部门抓紧协调的内容之一,要由各部门制定出建议报告交由省政府通过后,才能确定我省的具体定额标准。

  审批期限为三年

  据了解,这次经过调整的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同时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办个体最高减8000元税费

  本次调整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部分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同时,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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