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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环保风暴需要完善司法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0:34 浙江在线

  周生贤走马上任不久,国家环保总局就刮起了新的一轮环保风暴:对环境敏感区附近的127个化工类企业进行大规模排查,对11家环保问题严重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同时对10个大型违规项目进行严肃查处。而在这些具体的行政措施出台不久,新华社又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这个纲领性的文件对我国未来5年至15年环保事业的发展进行了规划和部署,有媒体称,国务院的这一“决定”让环保风暴刮得更有底气了。

  环境污染在我国到底处于什么状况呢?如果说公众对此还只有一个模糊的感性认识,那么,新上任的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则有更为明确的判断,他通过媒体告诉公众: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时期已经到来,未来15年将持续存在。这个大胆而直白的结论把中国环境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完全“抖搂”了出来,从中不难看出,中国政府对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确是“痛下决心”了。

  国务院的“决定”赋予环保部门三道“杀手锏”,即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如果这些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如果环保部门的理想设计能够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环境污染的势头应该能够得到遏制。乐观地看,从这个春天开始,中国的环境保护很可能进入一个良性的“拐点”。

  但是,我们仍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从媒体关于环保风暴的种种说法中,我们很容易就能看到,在规章制度和行政措施日益强化的正面形势下,司法制度对环境的保护却是一块“短板”。

  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在于司法对环境保护的保障存在两大缺失。首先是刑法的有关条款在现实中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甚至形同虚设。1997年修订的《刑法》特别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一条款把对土地、大气、水体、森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严重破坏行为都确立为刑事犯罪,并明确了刑罚的尺度,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良好的立法却没有收到实效。有关报道称,在8年时间里,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例多达数万起,但以刑法相关条款治罪的不过区区数例。违法者众而受罚者寡,这充分说明,破坏环境行为的机会成本非常低而收益却很高,这无疑会让那些肆意掠夺环境以牟取私利的人有机可乘。

  其次,针对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很少发生,污染受害者的民事诉讼更是举步维艰。环境资源是属于整个社会的,但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却是特定的个人或一群人,他们往往处于社会底层,缺乏伸张利益的渠道,就像河南省黄孟营村那些因为水体污染而罹患癌症死去的村民。由于得不到司法救济,环境污染的无辜受害者只能独吞苦果,而那些恶意排污的企业却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无疑损害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如果不能改变污染受害者在司法领域的窘境,很难想象环境保护会有实质性的进步。

  来自行政体系的环保风暴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但是,司法体系在环保方面的“羸弱”却也令人担忧。我们不怀疑行政制度和行政措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巨大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行政措施存在着自己的效用边界,在污染已经发生、损害已经形成的情形下,只有司法与行政措施相结合,才能施行惩罚和给予救济,才能完成冲突各方的利益调整,实现社会正义。

  行政体系的“单腿跳”很难书写环境保护的宏大主题,司法的加入理应成为环保风暴的重要维度。只有行政与司法双翼齐飞,我们才可能越过环境问题的“三个高峰”,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 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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