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巫山8名官员交通事故监管不力受行政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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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3:07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重庆2月16日消息(记者刘湛)重庆巫山县去年“7·1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近日调查结案。除4名企业管理人员遭经济处罚外,包括原县公安局长在内的8名官员因监管不力受到行政处分。 2005年7月17日凌晨4时30分,巫山县驾驶员苏晓春驾驶的轻型货车在巫庙路3公里处,冲至150米高悬崖下,造成当场死亡10人、伤5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结果表明,该事故系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部门安全管理措施不得力,驾驶员客货混装、严重超载、临危操作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给予县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向迎春、县交通局质监站站长付培林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县交警大队副队长余定臣、县运管所稽查队队长颜学松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刘忠峡、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何平、县交通局副局长龚道亭行政警告处分;责成原巫山县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冯丛林向巫山县政府写书面检查。 巫山县政府对县公安局、交通局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成其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鉴于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苏晓春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浅水龙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谭萍、总经理卢云成、副总经理王锡川,技安科长徐泽高因安全检查督促不力,分别处以15万元、1万元、1万元、8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