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施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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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3:21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南京2月16日消息(记者姚东明、杨守华)即日正式实施的江苏省《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按规定,对个人重大事项需报告的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
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不符的,由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检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报告”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有: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