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交总公司原总经理夫妇受贿9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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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4:25 新华网 | |||||||||
15日上午,厦门市公交总公司原总经理邱小只和妻子双双上庭领刑。厦门市中级法院宣告两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0.55万元,均触犯受贿罪;邱小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张月菊被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据法院查明,1998年初,洪×顺找到邱小只,请他帮忙取得公交广告公司候车亭工程的建设项目,并答应事成后给"好处费"。邱小只觉得直接收钱不妥,即派出张月菊与洪×
厦门某广告公司想获得公交车身广告的经营权,总经理王某通过弟媳林某多次找到邱小只。邱小只不敢一下收取50万元的"好处费",又派出张月菊,让她入股林某丈夫负责经营的酒吧,以"分红"名义每月领取两万元"好处费"。张月菊与林某签了协议,其实只投入极少量的资金,却从2003年5月至2005年5月间,总共领得50万元的所谓"分红",其中10万元作为张月菊投资酒吧的入股款,案发后已被追缴。另外,邱小只还帮助该广告公司取得公交车拉手广告经营权,并调低车后玻璃广告费用。为此,从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张月菊每月收受广告公司通过林某经手送给的5500元好处费,共计60500元。 在相关部门调查时,张月菊先交待了受贿的全部情节,被认定为自首;而邱小只起初啥也不说,直到妻子全供认了,他才不得不承认犯罪事实。案发后,厦门市检察院扣押了非法所得赃款90.55万元。 今天上午,厦门市中级法院判定两人是共同犯罪;其中,张月菊在共同收受洪×顺34.5万元、收受林某50万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属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张月菊予以减轻处罚。(来源 厦门晚报 记者 廖桂金) |